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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辽民一终字第16号(7)
关于本案一审的程序,亚产公司以爱凯公司、海天大连公司和海天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爱凯公司以亚产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反诉。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亚产公司撤回了本诉,一审法院未向海天大连公司和海天公司送达开庭传票,通知该两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二审庭审中,亚产公司明确表示其在一审时撤回了全部诉讼请求,撤诉后未要求海天大连公司和海天公司参加诉讼,海天大连公司及海天公司亦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接受一审判决。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亚产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玉 兰
代理审判员 王 刚
代理审判员 赵 碧 涛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梦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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