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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一终字第229号
上诉人孟敏与被上诉人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外合资锦州天泉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一终字第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敏,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锦州市凌河区菊花里4甲-4
0号。身份证号:211224197105140901。
委托代理人:王莹,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三区十五楼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宁,北京市京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杰,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外合资锦州天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路。
法定代表人:马树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孟敏与被上诉人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外合资锦州天泉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09]沈中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孟敏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孟敏的委托代理人王莹,北京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杰、王晓宁到庭参加诉讼。天泉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1998年10月15日,孟敏作为甲方,杨士乡政府作为乙方,沈阳市于洪区政府作为丙方签订了关于二十一世纪家园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由建设方(甲方)出资建二十一世纪家园家居批发市场,两级政府提供建设用地并负责办理建设方的工商执照及建设工程所需的一切报批手续。1998年11月10日北京城建公司与天泉公司签订了二十一世纪家园工程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一、工程项目名称:沈阳二十一世纪家园批发市场工程。1998年12月10日北京城建公司与天泉公司签订二十一世纪家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上述两份协议的经办人为孟敏,该合同对于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开工时间、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结算等均有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北京城建公司于1999年9月25日进场施工,并于2000年撤出施工现场。

一审另查明,北京城建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市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2002年4月12日,名称变更为北京城建公司。

一审再查,北京城建公司于2000年以天泉公司、辽宁天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裕公司)、沈阳杨士家具市场二十一世纪家园为被告,起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三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8,545,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40,016元,因北京城建公司拒绝接受天裕公司给付工程款的主张,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沈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北京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北京城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6日作出(2002)辽民一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裕公司于1999年6月10日设立,出资人为自然人李滨、赵维谦、孟敏。2004年10月天裕公司的企业股东变更为孟敏、孟祥龙。2006年11月6日,经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天裕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孟敏,曾于1998年2月11日,接受锦州天泉玻璃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办理到外埠销售工艺玻璃产品等事宜,同时办理了委托书,并在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证处予以公证。

北京城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1998年11月10日,北京城建公司与天泉公司签订了二十一世纪家园工程协议书,同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了二十一世纪家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办人均系孟敏。后北京城建公司1999年9月25日进场施工并于2000年撤出施工现场。因天泉公司迟迟不付工程款,北京城建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确认北京城建公司与天泉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天泉公司不是该项工程的建设单位,经办人孟敏并非天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合同签订后,天泉公司未予追认,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亦超出天泉公司的经营范围,该为无效合同。北京城建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确认北京城建公司与天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判令二被告返还财产5,633,841元并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北京城建公司造成的损失;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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