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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一终字第205号
上诉人珠海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艺公司)与上诉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亚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一终字第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九洲大道西兰埔工业区白石路105。
法定代表人:叶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磊,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长城,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08号—6—8号。
法定代表人:刘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家君,辽宁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宇红,辽宁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艺公司)与上诉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亚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9日作出大房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晶艺公司与圣亚公司均不服,于2010年10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晶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磊,上诉人圣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家君、刘宇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晶艺公司一审诉称,2002年8月26日至10月24日,双方分别签订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二期外墙附属装饰合同、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二期楼梯及游廊装修工程合同、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二期外装修工程合同、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二期外装修增项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圣亚公司将其开发的“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二期玻璃幕墙工程”发包给我公司承建,合同价款为暂定价,如设计或工程范围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可进行调整,工程实行包工包料,以单价包干的方式,按实际施工量结算,合同还对工期、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应圣亚公司要求,多次变更工程设计方案,发生大量工程增项。对此,双方共同予以确认。按合同约定,该增项工程应一并纳入决算范围。
2003年2月12日,双方又签订海洋世界二期极地外景倒架工程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结算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工程价款5,049,860.00元,但该价款不包含该项工程所需固定钢结构架部分。2003年3月7日,双方又签署增项洽商记录,确定该工程固定架钢结构及摄影架共计价款1,363,059.20元,该工程总造价为6,412,919.20元,该价款应直接作为双方决算的依据。
2003年4月,我公司完成了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二期幕墙整体工程,圣亚公司未与我公司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移交手续,于2003年4月底接收了整个工程,并于2003年5月1日将该工程正式投入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圣亚公司接收该工程之日即为竣工。工程竣工后,我公司将“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二期幕墙工程”作为一个整体工程编制了统一的竣工结算报告。2003年7月3日,我公司向圣亚公司提交了该结算报告。按合同约定,圣亚公司应在收到结算报告后一周之内办理结算手续,但圣亚公司收到结算报告后,迟迟不予答复。2003年11月8日,我公司又将“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二期幕墙工程”增补部分的结算报告提交给圣亚公司,但圣亚公司收到报告后,仍不予理会。我公司两份结算报告工程总造价为57,367,112.47元,至我公司提交第二份结算报告时,圣亚公司仅支付工程款4321.5万元。2003年8月22日,圣亚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款项1.5万元之后,便不再付款,我公司多次索要未果。请求:1、判令圣亚公司支付我公司工程余款14,152,112.47元;2、判令圣亚公司赔偿我公司利息损失257,584.32元。
圣亚公司一审辩称,不同意晶艺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工程竣工后,虽然晶艺公司向我公司交付了一部分单方编制的决算报告,但其中一部分工程量及单价未经我公司认可。到目前为止,双方对有异议的工程量及单价仍在商谈中,不存在我公司认可晶艺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在接到晶艺公司提交的验收报告及资料后,双方应组织验收办理结算移交等手续,没有对逾期不办理的法律后果进行约定。根据有关规定,双方对逾期不予办理的后果,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视为我方对结算结果视同默认,本案不能适用这一规定。
圣亚公司反诉称,经核算,发现已超付工程款6,091,321.00元。另外晶艺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存在玻璃自爆、水区玻璃胶渗水、玻璃透寒、幕墙玻璃抓件有锈点、倒架和吊桥基础不稳等严重问题,给我公司造成损失。要求判令晶艺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6,091,621.00元,判令晶艺公司赔偿我公司的损失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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