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辽民一终字第205号(3)
2003年6月18日,圣亚公司向晶艺公司出具工程联络单,载明晶艺公司施工的大连圣亚极地世界帷幕工程中的企鹅馆玻璃工程,至今已投入使用40余天,在使用过程中,各块玻璃均出现了结雾现象,严重影响了展出的效果。2003年6月19日、7月16日,双方形成交接单,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二期工程的百叶、大采光顶风机、C区屋面风机及所有电动开启窗的电气控制系统、倒架、吊桥、摄影架的机械系统及电气系统已安装完毕,且已经调试成功,可以正常使用,现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保修期一年。
2003年7月3日,晶艺公司向圣亚公司递交二期幕墙系统竣工结算报告。
2004年12月,圣亚公司向晶艺公司发传真,针对北极熊水区钢化玻璃中间一层突然破裂的问题,要求晶艺公司派员维修。
另查,2003年4月26日,晶艺公司出具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明,工程名称为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二期,监理单位的验收意见为符合设计要求,同意验收交工。2003年4月29日,大连圣亚二期项目—圣亚极地世界投入试营业。
再查,就案涉工程,圣亚公司共向晶艺公司支付工程款4321.5万元。
诉讼中,圣亚公司提出鉴定申请书,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司法鉴定:1、晶艺公司所施工装修工程全部工程造价;2、晶艺公司所施工部分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因晶艺公司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损失额,即因修复或重作有质量问题的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支出。
2007年12月14日,大连恒屹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出具恒屹鉴字(2007)第11号基本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晶艺公司所施工装饰全部工程造价43,046,957.74元。因晶艺公司玻璃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损失额,依据现有材料无法鉴定。
2007年11月27日,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2007年—SF—026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目前企鹅馆室内温度无法实现设计工况下运行温度;企鹅馆观赏玻璃外表面结露严重,影响游客观赏;企鹅馆观赏玻璃窗台附近装饰材料严重发霉、变形,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极地馆幕墙玻璃多处存在自爆现象,不符合建筑使用安全要求。
2008年3月19日,大连恒屹工程造价事务所出具“对恒屹鉴字(2007)第11号报告的补充说明”,补充结论为因晶艺公司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圣亚公司直接损失额为131,576.22元。
2008年4月15日,双方针对上述鉴定结论分别提出复议申请和对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的意见。对于上述异议,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2008年6月26日,大连恒屹工程造价事务所出具恒屹鉴字第3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复议报告书,对双方提出的异议进行了答复。
2009年6月3日,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出具关于2007—SF—026号《建筑工程鉴定报告》出庭质证问题书面说明。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期限的问题,玻璃幕墙的质量问题,企鹅池观赏玻璃结露问题作出说明。
2010年3月8日,大连恒屹工程造价事务所出具对恒屹鉴字(2008)第3号复议报告书补充说明:一、恒屹鉴字(2007)第11号报告书中鉴定结论为:1、晶艺公司所施工装饰工程全部工程造价43,046,957.74元;2、因晶艺公司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圣亚公司的直接损失额为131,576.22元。二、经复议后结论为:原鉴定结论中第一项晶艺公司所施工装饰全部工程造价应下调65,8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晶艺公司与圣亚公司签订的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二期楼梯及游廊装修工程合同、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二期外装修工程合同、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二期外墙附属装饰工程合同、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二期外装修增项工程合同、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二期极地外景倒架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晶艺公司为圣亚公司施工了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二期楼梯、游廊装修、外装修及增项、外墙附属装饰、外景倒架工程等,晶艺公司施工的工程已投入使用,晶艺公司应当就其施工的工程取得工程价款。关于晶艺公司主张的圣亚公司收到其结算材料后未给予答复,应当以其结算材料作为圣亚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的依据,对此在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双方亦无其他约定,并未约定圣亚公司在收到晶艺公司提交的结算材料后未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且晶艺公司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圣亚公司已全部收到晶艺公司单方制作的结算材料,圣亚公司对晶艺公司单方制作的结算材料不予认可,晶艺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依据,不予采信和确认。对于晶艺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造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晶艺公司所施工的装饰全部工程造价为42,981,107.74元(43,046,957.74元-6,580.00元),圣亚公司共向晶艺公司支付工程款4321.5万元,已超付233,892.26元,晶艺公司主张圣亚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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