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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一终字第205号(4)
关于圣亚公司要求判令晶艺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6,091,621.00元,判令晶艺公司赔偿致圣亚公司损失500万元的反诉请求。根据庭审调查以及鉴定结论,晶艺公司超付工程款数额为233,892.26元,晶艺公司取得该部分款项没有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经鉴定,因晶艺公司质量问题造成的圣亚公司直接损失额为131,576.22元,对此晶艺公司应赔偿。圣亚公司反诉请求要求超出上述数额部分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晶艺公司返还圣亚公司工程款233,892.26元;二、晶艺公司赔偿圣亚公司损失131,576.22元;三、驳回晶艺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圣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有给付内容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58.00元,晶艺公司负担。反诉费65,468.00元,由晶艺公司负担2,157.00元,由圣亚公司负担63,311.00元。鉴定费65万元,由晶艺公司负担35.99万元,由圣亚公司负担29.01万元。
晶艺公司上诉称:一、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合同约定,我公司已经向圣亚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圣亚公司未予答复,本案应以我公司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作为判决依据,不需要进行鉴定,一审判决依据大连恒屹造价事务所的鉴定报告作出判决明显错误,且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错误。
二、圣亚公司未经竣工验收使用工程,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应支持。且所谓质量问题明显超出质保期。三、本案鉴定严重超期,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存在明显漏算、错算施工项目与工程量:1、综合单价确定原则错误;2、漏算百页铝型材氟碳喷涂、钢结构氟碳面漆。由于该鉴定结论明显错误,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四、一审判决对我公司的请求工程索赔费用与施工项目的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漏认,事实认定不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圣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由圣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圣亚公司针对晶艺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工程是由晶艺公司包工包料,明确规定施工要符合国家标准。实际施工多处出现质量问题。且本案的玻璃幕属于基础设施工程,应是按玻璃使用年限终身保修,不存在一年质保期的问题。双方就质量问题在2005年以来双方有多次传真往来,因此未超过时效。
圣亚公司上诉称:1、鉴定报告对北极熊玻璃平台防水胶费用、白鲸池鉴定价格、钢结构面漆价格、门斗面积多计算费用。多计算脚手架租赁费、合同项外取费、水电费、劳保费等合计5,810,673.00元。2、工程质量损失鉴定中对应计算而未计算的费用合计4,812,549.57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晶艺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6,044,565.00元,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4,944,125.00元,由晶艺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晶艺公司针对圣亚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圣亚公司称一审委托鉴定是一年内的玻璃不是事实,从鉴定报告上看是对2008年状况进行鉴定。圣亚公司称实际工程与签订合同不符,施工图与现状不符,但圣亚公司在接管工程后未提出,一审也未举证。关于单价问题,鉴定是依据辽宁省2001年定额,不是施工期间市场价。关于结算单,圣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圣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
另查明:双方合同8.1.8条约定:圣亚公司接到晶艺公司提交的要求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资料一周内组织验收,办理结算及竣工移交等手续。8.2.4条约定:晶艺公司向圣亚公司提交主要材料的型号、规格、产地、技术指标、产品合格证和主要材料样品并由监理封样。8.2.7条约定玻璃如因安装内应力造成的破坏由晶艺公司负责更换。
一审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异议。
晶艺公司提出如下异议:1、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市法院于2006年5月29日委托进行鉴定,而收到鉴定报告的时间为2008年4月1日,鉴定期限明显超期,我公司有理由认为鉴定报告与补充说明程序严重违法,存在故意拖延时间,严重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2、鉴定报告确定综合单价的原则是,合同内项目执行合同综合单价,合同外项目能够执行辽宁省工程预算定额的项目按定额及相应取费计算综合单价,不能执行辽宁省工程预算定额的项目按实际材料用量、材料市场单价及合同约定取费率水平计算综合单价。鉴定机构确定综合单价的原则超越了鉴定机构的法定鉴定权限,也有悖公平原则。关于增项工程的材料价格,如果在合同内有相同材料价格,应当依照合同内的价格确认,如果合同内无相同材料价格,应当依照实际采购价格确认。3、鉴定报告遗漏了部分工程子项:镀锌钢槽、内层幕墙手动开启窗、北立面、楼梯等材料索赔、挑台、舞台、玻璃台阶、水系统设计费、增补工程量、遮阳帘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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