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辽民一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沈阳龙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与上海上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一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龙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中路19号盛世华城E座21层。
法定代表人:于本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济满,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上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1号鸿港大酒店1218室。
法定代表人:贾伟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培强,上海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威,上海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龙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与上海上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09)沈中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龙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诚、周济满;被上诉人上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培强、胡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5月14日,甲方龙城公司与乙方上科公司的投资股东公司上海上科电气柜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柜公司)签订《沈阳第一城后出线工程项目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承揽沈阳第一商城0.4KV电源后出线工程,乙方以工程造价闭口全包干方式承包实施本工程项目(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各类税费等)。合同总价以甲方确定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在甲方不对图纸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合同价款不得调整(详见图纸目录),合同价款为闭口总价人民币660万元。合同附件一图纸目录注明图纸为53份,分别为A版和B版。合同附件二总预算表注明工程总价为6973013元,优惠价降低为660万元。乙方承诺2008年7月30日前完成全部工程承包内容事项。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预付款计132万元;乙方进场施工后,甲方按乙方每月完成工作量结算后七天内,支付月完成工作量的75%工程款;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合格并正式送电后七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工程保修期一年结束后七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的5%保修金。合同签订后,龙城公司于2008年5月19日以电汇方式给付上海上科电气柜制造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132万元,2008年6月20日,上科公司进场施工。2008年7月,上科公司与上海上科电气柜制造有限公司共同给龙城公司发函做出说明:2008年7月起上海上科电气柜制造有限公司所有原工程合同业务由上海上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办理。龙城公司认可原合同业务由上科公司承接并按上科公司提供新账号支付工程款二笔。2008年7月3日,龙城公司将施工设计图纸变更为C版图纸,上科公司按照C版图纸继续施工。由于施工图纸发生设计变更,施工所需电缆和母线的生产型号规格均发生变更,上科公司与沈阳鑫辽北线缆有限公司及沈阳市名家汇照明电器销售中心之间的电缆供销合同及母线生产合同均发生变化,上科公司赔偿给沈阳市名家汇照明电器销售中心31万元。2008年9月29日,甲方龙城公司与乙方上科公司又签订《沈阳第一城后出线工程项目合同》一份,与2008年5月14日签订的合同相比,合同价款变为760万元,合同增加部分以项目新增部分决算、签证为准,其他合同条款无变化。2008年11月7日,上科公司向龙城公司出具《关于沈阳第一城重新签订后出线合同情况说明》,说明“我司承诺本次2008年11月签订之合同仅作为办理备案及开票手续之用,2008年5月之合同仍为双方实际实施的合同,我方将严格按原合同执行”。2008年11月18日,上科公司按照龙城公司提供的C版图纸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2008年12月8日,建设单位龙城公司、监理单位沈阳市建筑研究院工程事务所、施工单位上科公司对此签章确认。2008年12月29日,上科公司向龙城公司交接了本案诉争工程。此间,龙城公司共给付上科公司工程款495万元。工程交接后,双方对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等发生争议,未对诉争工程进行结算,上科公司于2009年6月5日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另查明,2008年3月14日,上科公司项目负责人贾伟雄曾以上海上科电气柜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龙城公司签订《“沈阳第一城”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未完工,双方未结算,不在本次诉讼范围。一审法院受理后,龙城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09年9月3日,在一审法院主持下随机选定辽宁东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公司)对诉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确定鉴定原则为以2008年5月14日的合同及C版竣工图为基础据实结算,材料价格如在合同中没有体现,以2008年8月份市场价格为准,材料变更退货损失以证据为准。2010年1月5日,东联公司出具《沈阳第一商城0.4KV电源后出线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诉争工程鉴定造价为7058751.72元,未将上科公司主张的材料变更损失赔偿62.5元计入鉴定造价中。鉴定报告送达给上科公司与龙城公司双方后,双方均提出异议,2010年2月22日,东联公司作出关于对《沈阳第一商城0.4KV电源后出线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相关异议的答复:经重新调整,诉争工程鉴定造价为6718644.47元。上科公司认可该鉴定第一次送达的报告鉴定造价7058751.72元的结论,龙城公司认可鉴定报告中以施工地沈阳市的计价方法及标准确定的工程造价5347614.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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