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辽民一终字第69号
上诉人胡俊岐、台安县星科化轻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科公司)与被上诉人盘锦辽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塑公司)、李素英、史春生、孙晓军、孙晓臣、李辉侵权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一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俊岐。
委托代理人:李晓岚,辽宁长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安县星科化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
法定代表人:李素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昊,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辽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辽化花园小区7号楼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孙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密文,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臣。
原审被告:李辉。
上诉人胡俊岐、台安县星科化轻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科公司)与被上诉人盘锦辽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塑公司)、李素英、史春生、孙晓军、孙晓臣、李辉侵权纠纷一案,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8)盘中民一权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胡俊岐、星科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俊岐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岚,上诉人星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素英及委托代理人李昊,被上诉人辽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密文,被上诉人李素英、史春生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孙晓军、孙晓臣、李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俊岐一审诉称:胡俊岐是个体运输车主,自有两台北京福田奥曼汽车经营货物运输。2005年4月9日晚11时,胡俊岐的一台货车为李素英运送货物,行至高速公路盘锦服务区,孙晓臣、李素英带领十几个人将胡俊岐两货车拦截,强行将其中一辆货车押至台安李素英处,非法扣押。次日晚,李素英、史春生又到盘锦服务区将胡俊岐方司机董相富锁好的另一台货车撬开盗走。胡俊岐发现车辆被盗,于当晚向盘山县公安局太平中队报案。同年9月13日盘锦市检察院对胡俊岐报案意见为“李素英、孙晓臣扣留胡俊岐两辆车辆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建议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为避免损失扩大,胡俊岐在经过多种渠道索要汽车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胡俊岐因车辆被扣而发生的各种损失997,768.00元及本案涉诉费用。
星科公司一审辩称:2005年4月5日,星科公司在天津购35吨化工原料,由胡俊岐承运,由于货物丢失,在胡俊岐不赔偿的情况下,被迫将运货车辆扣留。同时依法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申请了对被扣车辆的财产保全。经查,辽L21188号车牌照隶属于辽宁省石油总公司盘锦市公司汽车队,辽L08218号车牌照隶属于盘锦市翔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辆与胡俊岐无关。这两台车的车辆所有人是唐山华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俊岐无权要求返还车辆所有损失。且本案车辆使用他人的牌照进行营运,是法律禁止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建议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故胡俊岐关于营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辽塑公司一审辩称:孙晓臣不是辽塑公司主任,孙晓臣不代表任何单位和其他人,没有证据证明李辉扣车,他帮助找车行为也并不是我公司委派。孙晓臣、李辉都是个人帮助找车,没有单位委派,与辽塑无关。胡俊岐请求返还车辆,该车辆不是胡俊岐的车辆,2006年7月26日已经被滦县法院依法执行给唐山华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李素英一审辩称:实际车主不是胡俊岐,与胡俊岐无关。台安法院查封车辆手续的时候,发现车牌号与车不符,未能查封。李素英不应是被告。
史春生一审辩称:扣车过程我参加了,但是受领导指派,胡俊岐司机不久后走了,找不到赔偿我们货物的主人,我们看车一天一宿后将车开回星科公司。与史春生个人无关。
孙晓军、孙晓臣、李辉未参加一审诉讼,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5月21日至28日,胡俊岐与唐山华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签订《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两份,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了两辆红色北京福田欧曼汽车,牌照号分别为冀B52540挂8189、冀B53950挂8342,用于货物运输。为了便于在当地办理贷款,两辆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华兴公司下属的唐山集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之后,胡俊岐一直用这两辆货车从事货物运输。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