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辽民一终字第32号(3)
沈阳理工大学、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从2005年8月2日起对校区分批进行了移交,并根据实际移交情况签署交接清单。双方在《关于校区整体移交的协议》中约定收发室的移交截止日期为2005年8月26日,而沈阳理工大学实际移交日期为2005年9月5日。协议约定实习工厂的移交截止日期为2005年11月底,而沈阳理工大学实际移交日期为2005年12月19日。按《关于校区整体移交的协议》第六条之规定,沈阳理工大学未能按期实现移交,在移交校区的问题方面有违约之处,应负违约责任。
《关于校区整体转让的协议》第5.4条之规定,即沈阳理工大学应将水、电、煤气、供暖、通讯、网络、有线电视、排污、垃圾清运等相关证明和管网等有关资料移交给沈阳职业技术学院。2005年10月20日之前,沈阳理工大学未将全部档案材料移交给沈阳职业技术学院,2005年10月20日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从沈阳理工大学处取走的档案材料是以借的方式取走的,而非移交。沈阳理工大学未按协议约定移交档案,构成违约。
《补充协议》第六条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双方办理土地证更名手续,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按照协议给付沈阳理工大学款项达到1.4亿元人民币后(含2005年11月15日,甲方代乙方还银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不含乙方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甲方将更名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乙方。”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在2006年11月9日已给付沈阳理工大学共计1.4亿,沈阳理工大学在2008年8月为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账,截至沈阳理工大学起诉之日,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尚欠沈阳理工大学转让校区款本金950万元,利息17,786,712.50元。
2009年7月28日沈阳理工大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沈阳理工大学于2005年4月15日与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签订《关于整体转让校区的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又于2005年8月31日与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关于校区整体移交的协议》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沈阳理工大学向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转让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劳动路32号校区土地、地上建筑物及相关设备等。上述协议签订后,沈阳理工大学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所承担的义务,向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按时移交了全部校区等。此后,沈阳理工大学又积极地与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携手办理相关转让手续。至今,沈阳理工大学已经履行了全部应承担的义务。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在履行上述协议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依据双方签订协议的约定,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未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下:1、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沈阳理工大学原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中1.2亿元人民币本金自2005年9月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本金额度、还款时间、利息、罚息等,本息均由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支付,一直到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支付本金满1.2亿元止(另包含利息、罚息等)。但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在履行补充协议过程中一直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仅仅依据该补充协议的约定,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即存在如下违约事实:(1)依据补充协议,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应于2008年11月15日前向沈阳理工大学给付银行贷款本金3,500万元,但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只在2008年11月17日给付2,000万元,此后,经过沈阳理工大学的催要,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分别于2009年4月30日给付500万元,于2009年5月31日给付50万元,其余的950万元至今未付。(2)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在此前履行代位偿还银行贷款本金过程中,于2007年11月开始没有按期给付银行贷款本金。2007年11月15日前,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应给付3,000万元贷款本金,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到2008年7月1日才给付完毕。依据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此项违约行为应向沈阳理工大学支付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178.65万元。(3)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沈阳理工大学原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中本金1.2亿元人民币所分摊的利息由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承担,由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向沈阳理工大学的贷款行支付,而该项利息至今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分文未付,由沈阳理工大学向贷款行垫付。该项利息自2005年9月1日起至今实际发生的利息数额为l7,786,712.50元。(4)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没有按照补充协议给付上述利息,视为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对沈阳理工大学违约,依据约定,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就此项欠款应向沈阳理工大学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433.723万元。2、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在履行《关于整体转让校区的协议》过程中,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存在违约行为。转让协议约定第三期付款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付款6,000万元,但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履行该项约定初始即违约,第一笔付款是在2006年1月28日给付1,000万元,共计分6笔给付,到2006年11月9日才给付完毕。对于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的该项违约行为,依据双方协议约定,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应向沈阳理工大学支付违约金数额为427.095万元。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的上述违约行为中已经累计欠沈阳理工大学款项合计为2,728.67125万元,依据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所计算的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应支付违约金合计为1039.468万元,两项合计为3768.139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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