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辽民一终字第32号(6)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维持原判,维护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利益。二、1、沈阳理工大学认为自己不存在交付校区的违约行为,但是在上诉状中已经自己承认收发室、实习工厂存在晚交付的情况。在转让协议中的1.1款明确规定“整体转让的标的物为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部分设备。”一审法院对沈阳理工大学的违约行为已经作出了认定。2、关于档案移交的问题。一审判决已经认定沈阳理工大学在移交校区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其应在2005年9月5日之前将全部档案材料移交我方,而沈阳理工大学未及移交,只是“借阅”相关的材料。沈阳理工大学在上诉状中认为“借阅”就证明已经给予我方。在一审判决后的2010年1月13日沈阳理工大学发给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的通知函中载明:转让校区的档案资料我校已经向贵院交付了一部分,尚有一部分没有交付,特通知贵院到我校取走其余的档案资料。这足以证明沈阳理工大学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履行完交付档案的责任。希望沈阳理工大学正视自己存在的违约行为。至于沈阳理工大学所提出的先行履行抗辩权是不成立的,因为整体移交协议中第三条规定其应于2005年9月1日将院内的一切移交给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但是沈阳理工大学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应该是我方成立先行履行抗辩权。考虑到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从大局出发,从未指责埋怨沈阳理工大学的过错,显示我方的大度,而沈阳理工大学却置大局于不顾,本应友好协商解决却要对峙公堂,我方非常失望。3、关于土地使用证的问题。按照补充协议第六条的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双方办理土地证更名手续,我方给付1.4亿资金时,
沈阳理工大学将更名后的土地使用证交付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是在2006年11月9日给付款到1.4亿的,可沈阳理工大学是在2008年8月才给我院土地证。将近二年之久,导致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的示范性高职院建设受到很大影响,基建工程由于法定手续不全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直至今日,房屋产权证还未办完。在整体转让协议中已经规定了在转让过程中沈阳理工大学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4、关于沈阳理工大学所主张的收发室和实习厂的违约,应按照违约部分所分摊的违约金来计算问题,我方认为,上诉人没有认真理解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的6.2条明确规定: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交付标的物,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每延期一日支付人民币2万元;如因此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甲方双倍赔偿。该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一审判决认定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的抗辩理由成立是正确的。5、沈阳理工大学提出的由于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欠款导致的其在另案成为被告,是沈阳理工大学无理狡辩。据悉,沈阳理工大学方尚有几亿欠款,非我方一家为债务人。将责任全部推到我方有失公允。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违约是正确的,合理的。恳请合议庭认真考虑我方意见,从法律和事实出发,维护一审判决,维护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的合法权益。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
另查明,沈阳理工大学向本院提供了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从2005年9月1日起至2009年6月1日期间逾期付款的银行进帐单、银行入账通知、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银行收账通知、利息清单等28张(复印件),并提供了《违约金汇总表》,向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主张违约金1,032.73万元。
针对沈阳理工大学上诉提出由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承担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1,032.73万元问题,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向沈阳理工大学提出其按约定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过高。嗣后,沈阳理工大学将1,032.73万元请求变更为586.6万元。
经对《违约金汇总表》586.6万元利息进行质证,结果如下:
第一笔1,000万元,逾期利息1.2万元(2005、9、1—9、5)。因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提出其并未违约,沈阳理工大学同意并放弃请求。
第二笔6,000万元,逾期利息2,141,871.78元(2005、12、31—2006、11)。双方经计算,数额一致。
第三笔3,000万元,逾期利息560,475元(2007、11、15—2008、7)。经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计算为552,797.25元,沈阳理工大学同意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计算的数额。
第四笔1,500万元,逾期利息545,565.21元(2008、11、15、—2009、6)。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提出该笔款项沈阳理工大学在一审起诉状和二审上诉状中均未提出,也不在1,032.73万元的请求数额中。沈阳理工大学要求法院给予酌情考虑。
第五笔沈阳理工大学垫付的贷款利息17,869,712.50元(在一审判决的1.2亿贷款利息17,786,712.50元基础上,又增加8.3万元利息)。沈阳理工大学在一审计算利息的依据是《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应交利息及违约金明细》,共21笔款项,其中:第20号,计息金额1,000万,利息6.2万元;第21号,计息金额950万,利息3,8万元。沈阳理工大学提出该两笔计息金额有误,计息金额都是1,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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