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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三终字第190号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张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三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建刚,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方兴,辽宁求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东亚,辽宁求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喆,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沈河区恒隆网吧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杰,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网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朋公司)、张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建刚,被上诉人优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方兴、刘东亚,被上诉人张喆的委托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4日,香港影业协会分别出具13853号、13854号、13859号《发行权证明书》,证明书分别载明:《最激之手》于2001年9月在香港完成,2001年10月首次在香港公映;《欲望号列车》于2000年3月在香港完成并首次在香港公映;《街女》于2000年4月在香港完成并首次在香港公映,上述三部影片的版权持有人均为寰宇镭射录影有限公司;同时载明上述影片的发行公司均是优朋公司,发行地区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行期限均为2008年4月12日至2010年4月11日,发行形式均为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发行权证明书》附页中均载明:寰宇镭射录影有限公司已将所涉电影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寰宇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寰宇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将该电影限于发行地区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优朋公司。
2009年2月10日,辽宁省公证处出具(2009)辽证经字第0115号公证书,对张喆经营的恒隆网吧提供《最激之手》、《欲望号列车》、《街女》三部影片播放服务的事实进行了公证。公证书载明,2009年1月22日公证员来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鑫丽天棋牌社和沟帮子熏鸡店中间的恒隆网吧,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由计算机操作员张薇巍操作网吧的一台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开机启动windows
XP
操作系统,进入桌面。二、启动“屏幕录像专家”录像软件。三、点击桌面上的“在线影院”图标,进入jaboo捷报网吧乐园,网址:http://192168001242.icafe.vv8.com/index.php,在搜索栏内输入:“最激之手”、“欲望号列车”、“街女”,点击搜索,来到搜索结果页面,网址:http://192168001242.icafe.vv8.com/search.php。点击“节目播放”链接,来到播放窗口,点击“播放”按钮,开始播放,拖动播放鼠标到片中,再拖动到结尾,结束播放该影片,上述操作及播放过程被录制、保存,并刻录成光碟。
另查,沈阳市沈河区恒隆网吧成立于2002年2月26日,企业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张喆。
再查,网尚公司对于“VV8.com”系网尚公司的域名无异议,2008年10月捷报公司授权网尚公司经营捷报乐园。另据网尚公司陈述,作为网尚公司的客户或会员,可以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尚公司的信息平台只能在线点击播放节目。用户不能对上传的节目内容进行修改,网尚公司上传什么内容,用户就播放什么内容。
又查,2008年辽宁省文化厅分别下发了辽文市函字[2008]2号文件与7号文件,文件内容主要是关于在网吧内推荐使用正版影院系统的通知,网尚公司是第三批通过辽宁省文化厅审查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优朋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合理费用800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优朋公司提供的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可以认定优朋公司独家享有影片《最激之手》、《欲望号列车》、《街女》于2008年4月12日至2010年4月11日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优朋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影片。网尚公司提供的泰吉公司的资质证明及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等证据均未涉及本案影片,不足以反驳优朋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对其抗辩理由,原审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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