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辽民三终字第177号(3)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一款(四)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皇姑心怡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播放电影《拆弹专家宝贝炸弹》、《一线生机》;二、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拆弹专家宝贝炸弹》、《一线生机》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三、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四、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900元;如果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23元,由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500元,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23元。
网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原审仅凭优朋公司提供的中介机构的证明认定其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不足。优朋公司没有提交其与涉案影片的原始著作权人签订的授权协议或其获得涉案影片相关权利的授权书,仅凭中介机构的版权证明,不能证明其获得涉案影片的相关著作权;2、原审法院认定浩森皇姑店使用的网吧影视平台系由网尚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优朋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显示的vv8.com的域名不能证明该平台系网尚公司提供,原审期间网尚公司也提供了反证。而浩森皇姑店提供的网吧乐园新客户订购登记表、《网吧院线产品使用协议》既不是原件,其中又没有网尚公司的盖章确认,不能证明其与网尚公司有任何联系。原审法院认定浩森皇姑店其使用的网吧影视平台系统系由网尚公司提供证据不足。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优朋公司诉讼请求,由优朋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优朋公司、浩森皇姑店均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上诉人网尚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了3份证据:1、(2010)京长安内经字第18055号公证书,证明优朋公司的保全公证书不具有真实性,所显示内容不具有唯一性,存在预先设置的情况,原审以涉案节目在VV8.COM域名中播放认定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错误;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优朋公司提供的保全公证书显示的内容不具有唯一性,法院不应采信;3、(2010)京长安内经字第18055号公证封存光盘,证明内容同证据1。
优朋公司对网尚公司提供的3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上诉人采取技术手段获得的公证不应采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浩森皇姑店对网尚公司提供的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优朋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2、浩森皇姑店使用的网吧影视平台是否由网尚公司提供的问题。
1、关于优朋公司主体资格问题。香港影业协会为国家版权局认可的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承担香港影视作品在大陆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资格认证工作,其出具的版权证明书、发行权证明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根据优朋公司提供的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可以认定优朋公司独家享有影片《拆弹专家宝贝炸弹》、《一线生机》于2008年4月12日至2010年4月11日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尚公司虽对优朋公司的主体资格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故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浩森皇姑店使用的网吧影视平台是否由网尚公司提供的问题。网尚公司主张在技术上存在事先将影视节目预制在特定的网站或网址中进行播放的可能,依据优朋公司证据保全公证书无法得出网络信息是来自于互联网而不是特定电脑或本地局域网的结论,不足以证明涉案影片是由网尚公司提供及在其网站上播放。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技术上存在在特定计算机或网址中人为预制某影视节目的可能,但是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是网尚公司授权的中国网吧院线(www.vv8.com)授权代理商,浩森皇姑店依据《浩森网吧连锁加盟合同》使用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的系统软件、桌面设置及上网首页,辽宁省公证处的公证地点为对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网吧经营场所,操作的计算机为网吧内的计算机,并非与优朋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特定计算机,公证书载明播放案涉侵权作品网站的顶级域名为“VV8.com”。网吧向用户提供的主要业务就是上网服务,通常情况下其向公众开放的每一台计算机终端在网吧营业时段均应处于在线状态。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及网尚公司在原审期间关于客户或会员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尚公司的信息平台只能在线播放节目不能修改节目、只有在线的状态下才能显示VV8域名的自认,网尚公司应当对本案存在事先将涉案影视节目预制在被公证的计算机或某一特定网站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应仅凭存在预制可能性的证据就否认涉案影片系在“VV8.com”网站上播放的事实。因网尚公司在原审及本院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事先将涉案影视节目预制在被公证的计算机或某一特定网站的情况,故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应当认定涉案影片系在“VV8.com”网站上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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