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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三终字第177号(4)
关于浩森皇姑店提供的网吧乐园新客户订购登记表及《网吧院线产品使用协议》真实性的问题,该登记表系浩森网吧乐园后台处理系统的打印件,《网吧院线产品使用协议》原件在原审期间进行了质证,此两份证据是对浩森皇姑店获得网尚公司授权的进一步印证。由于网尚公司出具给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授权证书原件在原审期间亦进行了质证,本院二审期间又对该原件进行了复核,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即使不存在网吧乐园新客户订购登记表亦可以认定浩森皇姑店系基于连锁加盟合同获得了VV8平台的合法使用权。故网尚公司关于原审认定浩森皇姑店使用的网吧影视平台系由网尚公司提供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网尚公司未经优朋公司许可,通过浩森皇姑店向不特定的公众在线播放上述两部电影,侵犯了优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易 敏
代理审判员 冯 伟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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