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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三终字第178号(2)
2008年辽宁省文化厅分别下发了辽文市函字[2008]2号文件与7号文件,文件内容主要是关于在网吧内推荐使用正版影院系统的通知,网尚公司是第三批通过辽宁省文化厅审查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优朋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查档费50元,交通和邮寄费150元,本案中优朋公司只主张1350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优朋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浩森皇姑店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三、网尚公司、浩森皇姑店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优朋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优朋公司提供的香港影业协会颁发的《发行权证明书》证明优朋公司于2008年4月12日至2010年3月1日、4月11日期限内享有涉案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专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网尚公司认为优朋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优朋公司依法享有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网尚公司提供的泰吉公司的资质及由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中均未涉及本案的影片,网尚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优朋公司依法享有上述期限内涉案影片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未经优朋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影片。
关于浩森皇姑店抗辩称其是分支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应将其列为被告。原审法院认为,浩森皇姑店提交了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载明其成立于2005年。依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浩森皇姑店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固定资产,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条件,故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网尚公司、浩森皇姑店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优朋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载明:启动windows XP
操作系统,进入桌面,然后双击桌面的图标“在线影院”,来到VV8网吧乐园页面,网址:http://192168000251.icafe.vv8.com/index.php,在搜索栏内输入:“我在监狱的日子”、“阴阳路之凶周刊”、“新房客”,点击搜索,来到搜索结果网页,网址:http://192168000251.icafe.vv8.com/search.php。VV8网吧乐园是网尚公司所有的栏目,VV8.
com 的域名也是网尚公司的域名。故上述过程可以认定点击“在线影院”进入的是网尚公司经营的“VV8. com
”的网页。浩森皇姑店是通过网尚公司的信息平台,向公众播放涉案电影。网尚公司、浩森皇姑店未经优朋公司允许,在浩森皇姑店经营的网吧内向不特定的公众在线播放了上述两部电影,侵犯了优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本案为侵权纠纷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中,浩森皇姑店与浩森网吧总公司签订使用网尚网吧乐园协议,网尚公司授权浩森网吧总公司使用VV8平台。浩森皇姑店提供了其使用信息平台的合法来源。作为网尚公司的用户或会员对网尚公司上传的信息内容,不能进行编辑、加工和整理。辽宁省文化厅在推广正版影院系统的文件中指出,网尚公司是经辽宁省文化厅审查备案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作为浩森皇姑店对于涉案影片的来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涉案影片在网络中的传播不存在帮助行为,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网尚公司未经优朋公司允许,通过浩森皇姑店向公众传播涉案电影,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优朋公司经济损失。优朋公司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0元,优朋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综合考虑优朋公司影片的出品时间、知名度、网尚公司在线播放的时间、给优朋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优朋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1350元,网尚公司应予赔偿。
关于网尚公司抗辩称优朋公司公证书中公证的vv8.com域名及网页没有反映是在互联网的在线状态及没有进行cmd的域名解析,因此不能证明该网域及网页确为网尚公司所有。原审法院认为,优朋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公证书是在浩森皇姑店作的公证,并非是在优朋公司及与优朋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地方作的公证。网吧向网吧用户提供的主要业务就是上网服务,每一台电脑终端在网吧营业时段内均应为在线状态,网吧与网尚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网尚公司陈述只有在在线的状态下,才能显示VV8域名,如果用户擅自下载并储存节目则不能显示VV8的域名,网尚公司的陈述与优朋公司公证书所公证的事实是一致的,故对于网尚公司主张的没有进行域名解析无法确定是否为网尚公司的域名及网页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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