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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三终字第169号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铁西天合店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三终字第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建刚,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方兴,辽宁求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东亚,辽宁求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铁西天合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虹桥路28号。
负责人:林利阳。
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网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朋公司)、被上诉人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铁西天合店(简称浩森天合店)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建刚,被上诉人优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方兴、刘东亚,被上诉人浩森天合店的负责人林利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电影《我老婆不够秤》、《安娜与武林》、《miss杜十娘》分别于2002年9月、2003年12月、2003年11月在香港完成,并分别于2002年10月、2003年12月、2003年11月,首次在香港公映,上述影片的版权持有人为寰宇娱乐有限公司。后优朋公司取得了上述三部影片(2008年4月12日至2010年4月1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只限在电脑观看及不包括通过机顶盒在电视收看的播放权利及透过任何方式在流动电子设备播放的权利)。2009年5月20日优朋公司委托代理人曹珍珍向辽宁省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2009年6月4日公证员来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虹桥路28号4们的浩森网吧天合店,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由一名计算机操作员操作网吧的一台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开机启动windows
XP
操作系统,进入桌面。二、启动“屏幕录像专家”录像软件。三、双击桌面的图标“电影世界”,来到VV8网吧乐园页面,网址:http://1921680001253.icafe.vv8.com/index.php,在搜索栏内输入:“我老婆不够秤”、“安娜与武林”、“miss杜十娘”,点击搜索,来到搜索结果网页(网址:http://1921680001253.icafe.vv8.com/search.php。)点击上述影片的图标播放该影片。拖动播放条到中部,继续播放,再拖动到结尾,结束播放该影片。辽宁省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行为出具了(2009)辽证经字第0335号公证书。被告网尚公司对于VV8系网尚公司的域名无异议,VV8网吧乐园及VV8影院是其栏目无异议。
另查,2006年7月1日浩森天合店负责人林利阳与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签订了《浩森网吧连锁加盟合同》,特许林利阳使用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的系统软件、桌面设置及上网首页等,特许期至2009年6月30日。浩森天合店于2006年8月11日成立,并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通过了2008年的年检。另外,网吧乐园新客户订购登记表中载明:客户名称为浩森网吧天合店,原使用的VOD服务商为网尚。网尚公司向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颁发了“授权证书”,授权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为2009年1月7日至2010年1月6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地域范围内的网吧乐园影视系统区域代理商。网尚公司陈述,作为网尚公司的客户或会员,可以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尚公司的信息平台只能在线点击播放节目。用户不能对上传的节目内容进行修改,网尚公司上传什么内容,用户就播放什么内容。如果用户拷贝存储在自己的服务上,则不能显示VV8的域名。
再查,2008年辽宁省文化厅分别下发了辽文市函字[2008]2号和7号函件,主要内容是关于在网吧内推荐使用正版影院系统的通知,网尚公司是第三批通过辽宁省文化厅审查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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