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辽民三终字第169号(2)
优朋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合理费用3120元。
原审法院认为,优朋公司提供的香港影业协会颁发的发行权证明书证明寰宇娱乐有限公司将影片《我老婆不够秤》、《安娜与武林》、《miss杜十娘》2008年4月12日至2010年4月11日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专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优朋公司,网尚公司认为优朋公司提供的由香港影业协会颁发的发行权证明不能证明优朋公司依法享有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有的影片出品人还不止是寰宇娱乐有限公司一家单位,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同意香港影业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的通知》中载明,国家版权局已同意香港影业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由其出具的发行证明书中明确版权持有人为寰宇娱乐有限公司,故应认定寰宇娱乐有限公司将上述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优朋公司是合法有效的,且网尚公司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网尚公司提供的泰吉公司的资质及由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中均未涉及本案的影片,优朋公司依法享有上述期限内影片《我老婆不够秤》、《安娜与武林》、《miss杜十娘》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浩森天合店通过网尚公司的信息平台,向公众播放了涉案电影,本案为侵权纠纷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中,浩森天合店与浩森网吧连锁公司签有《浩森网吧连锁加盟合同》,网尚公司又授权浩森网吧连锁公司使用VV8平台,浩森天合店已提供了其使用信息平台的合法来源。作为网尚公司的用户或会员对网尚公司上传的信息内容,不能进行编辑、加工和整理。辽宁省文化厅在推广正版影院系统的函件中指出,网尚公司是经辽宁省文化厅审查备案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因此,作为浩森天合店已尽到了合理审查、注意义务,虽然客观上存在传播涉案影片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网尚公司未经优朋公司允许,通过网吧向公众传播涉案电影,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优朋公司经济损失。优朋公司主张网尚公司和浩森天合店共同承担优朋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过高,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优朋公司影片的出品时间、知名度、被告在线播放的时间、给优朋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优朋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3120元,网尚公司应予赔偿。
关于网尚公司抗辩称优朋公司公证书中公证的vv8.com域名及网页没有反映是在互联网的在线状态及没有进行CMD的域名解析,因此不能证明该网域及网页确为网尚公司所有。原审法院认为,优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公证书是在被告浩森天合店作的公证,并非是在优朋公司及与优朋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地方作的公证。网吧向网吧用户提供的主要业务就是上网服务,每一台电脑终端在网吧营业时段内均应为在线状态,网吧与网尚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网尚公司陈述只有在在线的状态下,才能显示VV8域名,如果用户擅自下载并储存节目则不能显示VV8的域名,网尚公司的陈述与优朋公司公证书所公证的事实是一致的,故对于网尚公司主张的没有进行域名解析无法确定是否为网尚公司的域名及网页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一款(四)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铁西天合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播放电影《我老婆不够秤》、《安娜与武林》、《miss杜十娘》;二、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优朋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我老婆不够秤》、《安娜与武林》、《miss杜十娘》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三、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优朋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四、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优朋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3120元;如果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优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优朋公司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78元。
宣判后,网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原审法院仅凭优朋公司提供的中介机构的证明认定其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不足。优朋公司没有提交其与涉案影片的原始著作权人签订的授权协议或其获得涉案影片相关权利的授权书,仅凭中介机构的版权证明,不能证明其获得涉案影片的相关著作权;2、原审法院认定浩森天合店使用的网吧影视平台系由网尚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优朋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显示的vv8.com的域名不能证明该平台系网尚公司提供,原审期间网尚公司也提供了反证。而浩森天合店提供的网吧乐园新客户订购登记表既不是原件,其中又没有网尚公司的盖章确认,不能证明其与网尚公司有任何联系。浩森天合店提交的《浩森网吧连锁加盟合同》中根本没有涉及“网吧乐园”影视系统事宜。原审法院认定浩森天合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使用的网吧影视平台系统系由网尚公司提供。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优朋公司诉讼请求,由优朋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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