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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三终字第218号
丹东大京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与丹东市沿江开发区长鸿轮船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辽民三终字第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大京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沿江开发区D区27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葛凯,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军大,辽宁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作贤,辽宁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市沿江开发区长鸿轮船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商贸旅游区C区24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秋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琦,辽宁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初北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师。
上诉人丹东大京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丹东市沿江开发区长鸿轮船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东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丹东大京船舶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军大、朱作贤,被上诉人丹东市沿江开发区长鸿轮船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琦、初北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东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海事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马 越 飞
代理审判员 陈 铁 强
代理审判员 陈 洪 军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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