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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三终字第224号(2)
中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缺乏法律依据。1、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只能证明2010年5月11日当天的涉案网站的状态,不能证明2008年上诉人公证涉案网站的状态是否是链接。本案中,涉案电影的点播和播放都是在被上诉人网站上进行的,网站上没有任何信息表明涉案电影是链接第三方的。如果网页或网站上没有显示任何对应的域名或者网站名称等信息可以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就不能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系提供链接服务,其应对该网页或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2、被上诉人信息中心是涉案网站的运营单位,市委办公室是该网站的所有者,市委办公室是委托信息中心运营该网站,二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电影《杀破狼》虽未在中国境内取得公映许可证,但其著作权应受到保护。如原审认为上诉人没有权利起诉,也应当是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
000元,并在中国电视报和其网站首页作出道歉公告,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信息中心和市委办公室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根据中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录像,进入市委办公室所属的www.cly.gov.cn网站后,在搜索栏输入《杀破狼》,网页显示《杀破狼》宣传图片,鼠标点至“点播影片CD1,网页状态栏显示:javascript:OpenWindow(’/PlayerXunlei.asp?ID=7144&UrlID=62354&MovieType=6&SeverType=7’)。
本院认为:电影《杀破狼》系香港雅柏电影有限公司摄制出品的影片,香港雅柏电影有限公司授权中凯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虽然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口影片实行许可制度,但中凯公司未提供我国电影发行许可证的行为并不当然导致电影《杀破狼》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审关于此点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根据中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录像,播放涉案影片时,网页状态栏显示:OpenWindow(’/PlayerXunlei.asp?ID=7144&UrlID=62354&MovieType=6&SeverType=7’),说明涉案影片的视频内容来源于迅雷网站的服务器,信息中心的行为系链接行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信息中心在接到索赔函后,已断开了链接,且中凯公司不能证明信息中心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信息中心及市委办已停止侵权行为,且该行为未侵犯中凯公司的人身权利,对中凯公司关于停止侵权、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中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 越 飞
代理审判员 陈 铁 强
代理审判员 刘 善 超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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