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辽民三终字第180号(2)
另查,沈阳市沈河区恒隆网吧成立于2002年2月26日,企业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张喆。
再查,网尚公司对于“VV8.com”系网尚公司的域名无异议,2008年10月捷报公司授权网尚公司经营捷报乐园。另据网尚公司陈述,作为网尚公司的客户或会员,可以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尚公司的信息平台只能在线点击播放节目。用户不能对上传的节目内容进行修改,网尚公司上传什么内容,用户就播放什么内容。如果用户拷贝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则不能显示VV8的域名,只能是用户自己的局域网。
还查,2008年辽宁省文化厅分别下发了辽文市函字[2008]2号文件与7号文件,文件内容主要是关于在网吧内推荐使用正版影院系统的通知,网尚公司是第三批通过辽宁省文化厅审查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优朋公司为制止网尚公司、张喆的侵权行为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查档费和差旅费,在本案中优朋公司只主张合理费用为8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优朋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二、网尚公司与张喆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优朋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原审法院认为,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能够证明寰宇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将影片《猛鬼诺言》、《喜剧之王》、《阴阳路之凶周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专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优朋公司,网尚公司认为优朋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优朋公司依法享有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网尚公司提供的泰吉公司的资质及由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中均未涉及本案的影片,网尚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优朋公司依法享有授权期限内影片《猛鬼诺言》、《喜剧之王》、《阴阳路之凶周刊》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未经优朋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影片。
关于网尚公司与张喆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优朋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载明:“启 动windows
XP 操作系统,进入桌面,然后点击桌面的 “在线影院”图标,进入jaboo捷报网吧乐园,网址:
http://192168001242.icafe.vv8.com/index.php,在搜索
栏内输入:“猛鬼诺言”、“喜剧之王”、“阴阳路之凶周刊”,
点击搜索,来到搜索结果网页,网址:http://192168001242.icafe.vv8.com/search.php。上述过程可以证明点击“在线影院”进入的是网尚公司依授权经营的“jaboo捷报网吧乐园”栏目,网尚公司亦认可“VV8.
com
”是其公司域名,因此可以认定网尚公司系提供涉案影片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关于网尚公司抗辩称优朋公司公证书中记载的vv8.com域名及网页没有反映是在互联网的在线状态及没有进行CMD的域名解析,因此不能证明该网域及网页确为网尚公司所有。原审法院认为,优朋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是在张喆经营的恒隆网吧作的公证,并非是在优朋公司及与优朋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地方作的公证。网吧向网吧用户提供的主要业务就是上网服务,每一台电脑终端在网吧营业时段内均应为在线状态,网尚公司陈述只有在在线的状态下,才能显示VV8域名,如果用户擅自下载并储存节目则不能显示VV8的域名,网尚公司的陈述与优朋公司公证书所公证的事实是一致的,故对网尚公司的主张没有进行域名解析无法确定是否为网尚公司的域名及网页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网尚公司未经优朋公司许可,通过张喆经营的网吧向不特定的公众在线播放上述三部电影,侵犯了优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张喆在其经营的恒隆网吧内向不特定的公众在线播放三部涉案电影的行为,虽未经优朋公司许可,但其是通过网尚公司的信息平台向公众传播涉案电影,其对网尚公司上传的信息内容,不能进行选择、编辑、加工和整理,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存在帮助侵权行为。另根据辽宁省文化厅推广正版影院系统的文件,网尚公司是经辽宁省文化厅审查备案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张喆在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时已经进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故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网尚公司在线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系通过张喆经营的恒隆网吧对公众进行传播的,张喆应当立即停止在恒隆网吧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