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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三终字第180号(4)
2、关于张喆经营的沈阳市恒隆网吧使用的网吧影视平台是否由网尚公司提供的问题。网尚公司主张在技术上存在事先将影视节目预制在特定的网站或网址中进行播放的可能,依据优朋公司证据保全公证书无法得出网络信息是来自于互联网而不是特定电脑或本地局域网的结论,不足以证明涉案影片是由网尚公司提供及在其网站上播放。对此,本院认为,优朋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表明,播放案涉侵权作品网站的顶级域名为“VV8.com”,网尚公司自认其是该域名的经营人,则其对该域名及该域名之下的次级域名具有实际控制能力。虽从技术角度不能完全排除在特定电脑或网址中人为预制某影视节目的可能,但结合优朋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公证地点恒隆网吧系对公众开放的经营场所,并非在某台特定电脑上,优朋公司通过公证方式保全相关证据已尽到合理注意,网尚公司在原审及本院审理期间所提供的证据均未能证明存在事先将涉案影视节目预制在该特定电脑或特定网站的行为,因此不能否认涉案影片系在“VV8.com”网站上播放的事实。网尚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网尚公司未经优朋公司许可,通过张喆经营的网吧向不特定的公众在线播放上述三部电影,侵犯了优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宝 岩
代理审判员 刘 善 超
代理审判员 陈 洪 军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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