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辽民一终字第186号(3)
实久公司将审核报告与正平工程造价公司做出的概算书进行对比,提出审核报告中对上述工程有漏算项目。因兴宇工程造价公司所做出的概算书没有东泰公司签字确认,故概算书的内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不能以此认定实久公司的工程量。经一审法院与正平工程造价公司鉴定人娄岩斌进行审核,最终确认审核报告中实久公司实际施工的引风机间电气工程部分存在漏算,漏算金额为23,116.00元。对此漏算部分,东泰公司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实久公司与东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实久公司已将工程施工完毕,东泰公司也已经实际使用了该工程,故东泰公司负有给付实久公司相应工程款的义务。
一、关于高恩波在东泰公司的审核报告上签字认可的结算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的问题。实久公司与东泰公司签订的两份工程承包协议和补充协议及之后签订的土建工程会议备忘录、工程承包补充协议、协议书均有实久公司的公章及高恩波的签字。高恩波代表实久公司与王德成代表的东泰公司及实际施工方签订协议确认东泰公司替实久公司发放工程中的人工费。东泰公司经理纪德顺和高恩波与正平工程造价公司鉴定人娄岩斌在东泰现场签署确认施工的项目。实久公司对高恩波签订的上述协议及会议纪要等均予以确认,同时,还确认高恩波是其公司建设施工本案争议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实久公司按工程效益给高恩波提成,不开工资。由此可见,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到施工过程中签订一系列补充协议,与开发方开会商谈具体施工项目及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日期、扣款事宜等建设工程的一切重要步骤与事项,实久公司均由高恩波具体负责,高恩波是实久公司争议工程的实际负责人。故一审法院认定高恩波针对争议工程所实施的行为均是职务行为,代表实久公司,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应由实久公司承担。故实久公司主张高恩波收款与签署结算报告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至于高恩波收取的款项是否入实久公司账目问题,是实久公司内部管理问题。
二、关于本案工程的工程总造价的数额问题。
因高恩波针对争议工程所实施的行为均是职务行为,高恩波的一切签订协议、商讨工程具体事宜、收款、结算等行为均代表实久公司,且实久公司认可的已付款中也有经公司盖章高恩波领取的款项,故高恩波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应视为实久公司予以确认。2006年7月23日,正平工程造价公司对本案争议工程进行审核,高恩波签字确认的报告是双方对本案工程的结算,该报告确认工程总造价为7,414,969.69元。因2002年没有定额,报告是按2003年取费做的。经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由正平工程造价公司对审核报告结论进行复议,将引风机间电气部分漏算的23,116.00元予以补正。最终确定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为7,438,085.69元。因双方约定了结算方式,并最终依约进行了工程价款结算,实久公司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实久公司主张根据兴宇工程造价公司所作出的概算书,审核报告中存在漏项,因兴宇工程造价公司作出的概算书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故该概算书不具有结算的效力,不应以该概算书认定实久公司的已完工程量。
三、关于东泰公司实际支付给实久公司工程款数额问题。
实久公司确认收到东泰公司工程款6,238,880.00元,因高恩波针对争议工程所实施的行为均是职务行为,高恩波的一切签订协议、商讨工程具体事宜、收款、结算等行为均代表实久公司,且实久公司认可的已付款中也有经公司盖章高恩波领取的款项,故高恩波签字领取的款项共计128万元,应视为东泰公司向实久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故东泰公司已付工程款为7,518,880.00元(128万元+6,238,880.00元)。实久公司以上述款项既未用于工程建设也未交给公司入账为由,不予认可,理由不充分。东泰公司主张2004年9月23日田俊东签字的2,000.00元现金及2004年10月12日李玉铎签字的9万元应当计入向实久公司已付款总额中,但东泰公司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田俊东、李玉铎的收款行为得到了实久公司的授权或认可。东泰公司提供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联系单证明李玉铎是实久公司的工程师,但不足以证明李玉铎是有收取工程款的权限,田俊东、李玉铎所收款项不能认定是东泰公司给付实久公司的工程款。故东泰公司多支付给实久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为7,518,880.00元-7,438,085.69元=80,794.31元。
四、关于东泰公司主张实久公司为其开具工程款发票的问题。
因东泰公司已经履行了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全部工程款为7,438,085.69元,故实久公司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数额向实久公司开具发票。现东泰公司承认实久公司已为东泰公司开具6,832,880.00元的发票,实久公司应将其余部分工程款的发票向东泰公司开具,数额为605,285.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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