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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一终字第186号(4)
(7,438,085.69元-6,832,880.00元)。对东泰公司的此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驳回沈阳实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沈阳实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沈阳东泰新热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80,794.31元。
三、沈阳实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沈阳东泰新热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具605,285.69元工程款的发票。如果沈阳实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2,400.00元,由沈阳实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09.00元,由沈阳东泰新热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0元,由沈阳实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9.00元。
实久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在本案争议工程中,高恩波是实久公司的现场负责人,他的权利和义务仅限于与现场施工相关的范围,而工程款结算是工程完工后实久公司与东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结算行为,高恩波在结算审核报告上签字认可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工程完工后,实久公司曾委托兴宇工程造价公司对工程价款做出了概算书,虽然对该概算书东泰公司未予确认,但该概算书也是依据合同、签证、图纸及国家关于概预算的规定制作的。以此对比东泰公司单方委托的正平工程造价公司制作的审核报告,该审核报告在子目上大量漏算,漏算额达200余万元,对高恩波在结算审核报告上的越权签字行为,实久公司不予追认。因此,该审核报告不应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本案中事实上没有经过双方有效确认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双方又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因此,实久公司在本案第一次向二审法院上诉时就已提出对工程价款的鉴定申请,一审重审时实久公司再次提出鉴定申请,现在仍坚持申请对本案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
东泰公司二审答辩称: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是实久公司向东泰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由东泰公司委托正平工程造价公司进行审核,由实久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高恩波代表实久公司在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上签字确认。实久公司在一审中确认施工项目19项,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的工程项目是19项,没有遗漏项目及子目。因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是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工程款的唯一合法有效的依据。实久公司的项目经理高恩波代表实久公司在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签字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在一审法院第二次庭审中,实久公司已承认高恩波是实久公司的项目经理。高恩波以实久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参加了东泰公司土建工程会议,高恩波代表实久公司与东泰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和补充协议,高恩波在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上的签字是其履行职务代表实久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实久公司的项目经理高恩波已经代表实久公司在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上签字,结算审核报告已经生效,实久公司没有向一审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实久公司因无理告诉向二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东泰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正平工程造价公司鉴定人娄岩斌和实久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兴宇工程造价公司鉴定人韩锁周的身份没有异议。兴宇工程造价公司鉴定人韩锁周介绍了其参加组织编制工程概算书经过的内容是:“我参加组织了工程概算书编制工作,我们是受实久公司委托,根据实久公司给我们出具的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明细清单和图纸,计算(工程总造价)是1200万元。我们双方即正平工程造价公司和兴宇工程造价公司两个鉴定机构核对工程量核对了3个月,核对预算是900多万元,对到900多万元之后应当继续往下核对,没有核对完,实久公司就不找我了,所以我没有继续参加往下核对,我没有核对完该工程量,至于取费标准等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再查明,在本院庭审中,实久公司提出正平工程造价公司作出的审核报告内漏算的项目有6项即引风机间外墙抹灰漏算、引风机间外脚手架漏算、主厂房屋面一道隔离层漏算、审核报告内玻璃幕墙审核了二项,漏算一项、外墙涂料漏算、引风机间屋面防水12轴—18轴漏算。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对以上问题逐项进行了核对。
1、关于引风机间外墙抹灰是否漏算的问题。实久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高恩波在2004年9月21日以实久公司的名义与施工人马建及东泰公司三方签订《工程协议书》,将引风机间外墙抹灰工程委托给马建施工。东泰公司在2004年9月24日、2004年9月28日、2004年10月5日分三笔支付马建外墙抹灰工程款12.1万元。实久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高恩波签字确认的审核报告内没有引风机间外墙抹灰工程,实久公司没有施工引风机间外墙抹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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