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辽民一终字第186号(5)
2、关于引风机间外脚手架是否漏算的问题。在审核报告中引风机间序号6,定额编号3-5,子目名称外脚手架钢管架15米以内双排,人工合价2,444.01元。实久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高恩波签字确认的审核报告中有引风机间外脚手架工程。因此,引风机间外脚手架工程没有漏算。
3、关于主厂房屋面一道隔离层是否漏算的问题。审核报告内工程汇总表中的第11项即主厂房2土建工程中没有主厂房屋面一道隔离层,实久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高恩波在审核报告内工程汇总表上签字并按手印,实久公司没有施工主厂房屋面一道隔离层工程。
4、关于审核报告内玻璃幕墙是否漏算一项的问题。实久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高恩波签字确认的审核报告中门窗工程里审核的玻璃幕墙是三项,没有漏算一项。经过4方核对,实久公司认可玻璃幕墙工程三项没有漏算。
5、关于外墙涂料是否漏算的问题。实久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高恩波签字确认的审核报告内没有外墙涂料工程,实久公司没有施工外墙涂料工程。外墙涂料工程是沈阳市美环涂料厂施工的,东泰公司提供了其与沈阳市美环涂料厂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付款凭证、专用收款收据。经过4方核对,实久公司认可涂料工程没有漏算。
6、关于引风机间屋面防水12轴—18轴是否漏算的问题。
审核报告内工程汇总表中没有引风机间屋面防水12轴—18轴这一项工程,实久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高恩波在审核报告内工程汇总表上签字并按手印,实久公司没有施工引风机间屋面防水12轴—18轴工程。
上述事实有审核报告内的工程汇总表、高恩波以实久公司的名义与施工人马建及东泰公司签订的工程协议书、专用收款收据、东泰公司热源项目施工部位示意图、总平面布置图、东泰公司与沈阳市美环涂料厂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付款凭证、专用收款收据、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和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高恩波是代表实久公司建设施工本案争议工程的现场负责人,高恩波在正平工程造价公司作出的审核报告内的工程汇总表上签字确认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关于审核报告内是否存在漏算项目问题。在本院庭审中,实久公司提出正平工程造价公司作出的审核报告内漏算的项目有6项即引风机间外墙抹灰漏算、引风机间外脚手架漏算、主厂房屋面一道隔离层漏算、审核报告内玻璃幕墙审核了二项,漏算一项、外墙涂料漏算、引风机间屋面防水12轴—18轴漏算。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对以上问题逐项进行了核对,没有漏算的项目。实久公司关于审核报告内漏算的项目有6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实久公司关于审核报告存在漏项应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31.00元由沈阳实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晶
审 判 员 刘 军
代理审判员 赵 碧 涛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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