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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一终字第126号(4)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群英
审 判 员 张宝华
审 判 员 黄立君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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