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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一终字第109号(3)
盛京银行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盛京银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盛京银行申请查封诉争的土地使用权时该土地使用权仍然登记在会康分公司名下,通力公司并未就该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其没有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体依据,沈阳建设项目管理部下达的《建设项目通知书》也不是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法定根据。一审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盛京银行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对会康分公司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66号土地使用权许可执行。
通力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1、涉案土地使用权在查封前归属通力公司。五爱大厦是历史遗留的烂尾工程,2003年12月,根据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续建五爱大厦的处理意见》,妥善解决五爱大厦烂尾工程问题,由六家债权人以自救方式分别以各自债权作为投资入股的资金,设立了通力公司,对五爱大厦进行续建改造。2004年8月17日,由沈阳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下达了0408013号《建设项目通知书》,明确将原由永康公司开发的五爱大厦项目变更由通力公司继续实施建设,接到此通知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建设项目已变更在通力公司名下,除已办理产权证的外,剩余的土地面积814平方米由通力公司续建,土地使用权当然归通力公司所有。正是基于沈阳市政府的文件,通力公司才投入了大量资金完成了对五爱大厦的续建工程。2005年8月4日,由于会康分公司拖欠盛京银行的贷款,盛京银行申请法院查封了涉案的土地使用权。说明在法院查封前,通力公司就已经取得了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归属通力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房屋与土地具有不可分割的依附关系,五爱大厦的房产已经法院判决归属通力公司,五爱大厦项目属政府解决遗留问题项目,政府已经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通力公司,根据房地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虽然,通力公司未及时变更土地使用权,但并不影响通力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
另查明,1997年11月18日,本院(1997)辽经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永康公司给付北京华资银团公司本金2465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1998年10月7日,本院(1998)辽法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永康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热闹路66号的五爱商住大厦面积14385平方米(具体分割以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平面图为准)所有权转移至北京华资银团公司名下,以产抵债,并凭此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1999年2月3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1999)执字1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永康公司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热闹路66号的五爱大厦的部分房屋(具体分割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为准,其中包括11—15层南北向A—K轴,东西向7—12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到北京华资银团公司名下,以产抵债(1503.2万元)。
2002年2月20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2)沈河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将永康公司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热闹路66号的五爱商住大厦12层,面积713.8平方米,作价206万元偿还欠朱某房款。
2002年3月20日,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2)沈高新法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将永康公司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热闹路66号的五爱商住大厦11层153平方米的房产作价30万元,抵偿欠刘玉歧的款项。
2002年4月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沈法执字第2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永康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热闹路66号的五爱商住大厦第13层面积1434平方米;第14层面积1434平方米;12层轴向为东西走向12至7轴,东北走向A到L轴面积721平方米,合计面积3589平方米,依法抵债给辽宁中辰集团有限公司。

2002年4月9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2)沈河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将永康公司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热闹路66号的五爱商住大厦11层,南北朝向两套三室一厅楼房,总建筑面积235.24平方米,抵欠仲某款36万元及利息。
2002年3月21日,经沈阳财政证券公司沈阳宁山中路证券营业部申请,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2)皇民执字第186号民事裁定,将会康分公司会康分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热闹路合兴里66号的五爱商住大厦11层618平方米的面积查封。
2003年10月21日,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对续建五爱商住大厦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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