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辽民一终字第108号
营口市东升家私城与易德洪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一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市东升家私城,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东升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杜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凤权,营口市服务业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卫星,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德洪。
上诉人营口市东升家私城(以下简称东升家私城)为与被上诉人易德洪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营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升家私城的法定代表人杜祥及委托代理人李凤权、赵卫星,被上诉人易德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5日,营口商城(2001年8月27日更名为东升家私城)与易德洪签订了在东升家私城后院建南北两栋营业楼的《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东升家私城将其东侧南北两侧面积为831平方米、641平方米的土地提供给易德洪,由易德洪承建三层营业楼两座。易德洪向东升家私城投入资金150万元承建此工程,一切开发费用由易德洪承担,东升家私城提供有关证明手续。工程开工时间为2000年5月1日,至同年8月30日止完工。工程竣工后,东升家私城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收回北侧营业楼,南侧营业楼无偿归王易德洪所有。协议签订后,易德洪于2000年9月15日将该南侧营业楼开工。
2000年9月19日,营口商城与易德洪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南侧营业楼改建为二层,东升家私城按原协议面积议定。限易德洪在一个月内必须补办建北侧营业楼审批手续。南、北营业楼,必须同时完工,同时验收。
2000年11月15日,该南侧营业楼竣工。2001年9月5日,易德洪将已建成的南侧营业楼(二层)以“营口市站前区商城旅社”的名义,由经营者田慧艳领取了《营业执照》。2002年2月5日,该“营口市站前区商城旅社”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
,2004年10月20日,经一审法院委托,由营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易德洪所建的南侧营业楼(二层)进行了价格鉴证,结论为鉴定金额为1,020,189.00元;拍卖底价714,132.00元。
2005年3月31日,营口市站前区法院作出了(2004)执字第27号、(2005)执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易德洪、田慧艳所有的坐落于营口市站前区园林里的营口商城旅社建筑面积631.25平方米,总价格为660,000.00元,所有权归赵如意、王义所有”。
另查,东升家私城现办公及商业场所于1992年兴建时,工程立项以“营口一百”的名义申请办理了相关手续。1995年4月,营口市人民政府为营口一百颁发了营国用(95)字第020311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其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6369平方米。
再查,东升家私城以营口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为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商城旅社为第三人,向营口市站前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营口市站前区商城旅社领取的房屋产权证书。该案正在审理中。
东升家私城一审诉称:2000年4月15日,与易德洪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东升家私城提供土地,易德洪提供150万元建两栋营业楼,北侧营业楼归东升家私城,南侧营业楼归易德洪。2001年9月19日,东升家私城与易德洪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对房屋结构及易德洪不履行合同如何处理等问题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易德洪将南侧营业楼建成,北侧楼至今未建。南侧营业楼建成后,易德洪擅自以其妻子的名义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东升家私城认为,其与易德洪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形成了联建关系,东升家私城投入了土地使用权,已履行合同义务,而易德洪仅建成一栋营业楼并私自办理了个人产权,享受了权利却未履行合同义务,明显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东升家私城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易德洪投入的建设资金,联合建成的南侧营业楼属于联建资产,应归双方共有。现易德洪将其据为已有,明显侵犯了东升家私城的合法权益,应当按其价值及双方的投资比例予以分割或给付等值价款90万元。
易德洪答辩称:东升家私城诉易德洪主体错误,因易德洪所建成的南侧营业楼已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站前区法院)判归赵如意、王义所有,其所有权不在易德洪,应向该楼房所有权者主张权利。关于北侧营业楼未建原因,系市政府规划政策改变,北侧位置已规划为停车场,不能建楼,因此易德洪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东升家私城变更诉讼请求,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法院不应支持。易德洪所建的南侧营业楼的土地使用权人并非东升家私城,而是营口市第一百货商店(以下简称营口一百),故东升家私城诉易德洪于法无据。按东升家私城与易德洪签订的协议约定,由东升家私城提供土地,但实际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并非东升家私城所有。站前区法院判该营业楼归赵如意、王义所有,未含该营业楼的土地,现该营业楼及土地使用权两个物权都不在易德洪方,因此,东升家私城诉易德洪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东升家私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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