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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一终字第84号(3)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鞍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杨群英
审 判 员 黄立君
审 判 员 王 隽

二O 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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