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辽民一终字第74号(2)
再查,2002年8月20日,绿源公司按照《建筑规划许可证》“对北侧遮光住宅应拆除”的要求,支付128,107.00元补偿金、出让金及评估费,将新建综合楼北侧12户平房拆除。综合楼停工后,发生的场地看护费2.8万元、为新华书店垫付房屋租金0.6万元、自租办公房租金4.8万元。案件在抚顺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过程中,经鉴定新华书店土地使用权、原课本科办公用房、简易库房、室外厕所合计为780,343.00元,绿源公司土地使用权、办公楼、修理车间、仓库、厕所、修车台、基础工程、拆除工程合计为3,100,950.00元。
经一审法院委托辽宁中华信资评估有限公司对新华书店置换的财产进行评估,其房屋建筑和地上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1,128,393.00元,其中房屋建筑为406,793.00元,土地使用权为721,600.00元。
新华书店一审诉称:1、请求依法确认《关于联建事宜协议书》无效。2、绿源公司返还新华书店位于新抚区南阳路的新华书店课本科办公用房及库房、土地面积
880平方米、营业建筑面积534平方米及赔偿新华书店租房损失4万元。3、绿源公司返还新华书店交付的启动资金36.5万元及利息。4、赔偿新华书店的经济损失。5、绿源公司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绿源公司一审答辩称,从法律和事实角度看合同有效,设计和施工都是综合楼,改建住宅是今后的打算,是未发生的事实。
绿源公司一审反诉称,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开工后,新华书店支付启动资金50万元。协议签订后,绿源公司拆除了1212.70平方米的建筑物,购买了影响建筑的一栋平房,办理了全部手续,共投入资金100多万元。2003年3月16日,绿源公司向新华书店发出催款通知书和《关于联建协议有关问题的函》,新华书店一直未支付启动资金,绿源公司停建至今,损失100多万元。请求:1、判令新华书店支付联建工程损失费1,084,578.55元。2、因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误差583,308.70元,两项共计1,667,887.25元。3、本案全部费用由新华书店承担。
新华书店答辩称,新华书店6户职工未交购房款13.5万元,我方曾向绿源公司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由新华书店补交13.5万元,二是退还6户住宅,由绿源公司出售。绿源公司对新华书店的建议不予理睬。另外,绿源公司向新华书店隐瞒了审批建房的真实情况,没有告知不许建住宅的情况,绿源公司有欺骗行为,应赔偿新华书店的经济损失,绿源公司要求新华书店赔偿的经济损失,虚假成份太大,有故意扩大之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新华书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关于换建事宜协议书》、《补充协议》、《关于联建事宜协议书》,前两份协议明确约定绿源公司为新华书店建住宅,第三份协议中未明确写建住宅,但约定绿源公司为新华书店办理个人产权,亦说明有建住宅事项。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批时明确不允许建住宅楼,故双方约定建住宅违反国家行政规定,所以协议中有关综合办公楼这一部分有效,有关住宅楼这一部分因行政审批部门明令禁止建住宅楼而无效。有关综合办公楼部分在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自2002年9月停建至今,再实际履行已无可能,应予解除。对于绿源公司因履行该协议取得的新华书店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库房、厕所等财产,应当以货币形式予以返还,返还金额应以辽宁中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据的报告书为依据。对于绿源公司反诉请求:
1、判令新华书店支付联建工程损失费1,084,578.55元。2、因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误差583,308.70元,两项共计1,667,887.25元。因绿源公司依评估价值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后即实际获取了新华书店的土地及换建面积,故其提出的经济损失与获得的实际利益不相符,鉴于绿源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故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可在搜集新证据后另行解决。据此判决:一、新华书店与绿源公司签订的联建综合楼协议中有关综合楼部分有效,该协议因双方已不能实际履行而予以解除;二、绿源公司返还新华书店启动资金36.5万元;三、绿源公司返还新华书店课本科办公用房296.18平方米、库房320平方米、商业用地880平方米,如不能返还应按评估价值给付新华书店1,128,393.00元(课本科办公用房296.18平方米评估价值208,185.00元、库房320平方米,评估价值198,608.00元、商业用地880平方米,评估价值721,600.00元);以上判项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四、驳回新华书店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绿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6,040.00元,由绿源公司负担,反诉费16,160.00元、上诉费16,040.00元,由绿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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