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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一终字第74号(3)
绿源公司上诉称:1、认定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错误。2、超出新华书店的诉求进行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新华书店诉讼请求要求返还房屋面积为534平方米,而一审判决绿源公司返还房屋为616.18平方米。3、判决绿源公司返还新华书店36.5万元启动资金错误。绿源公司接受的36.5万元已经用于双方共同建设的综合楼中,在双方不能继续合作的情况下,只能对合作阶段形成的合作成果价值进行分配,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双方在合作期间仅完成了综合楼的基础工程,该工程随着双方联建关系的解除,已经没有任何价值,形成双方共同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绿源公司将已经投入到基础工程中的资金返还给新华书店,是将应当由双方共担的损失,转嫁给一方承担,有悖合作法律关系当事人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基本原则。4、认定绿源公司在联建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错误。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中并没有关于绿源公司违约的认定,诉讼中新华书店没有主张绿源公司有违约行为,也没有向法院举证证明绿源公司违约。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中认定绿源公司有违约行为没有事实根据。5、以辽中评报字(2006)第602号《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果认定新华书店置换给绿源公司的财产价值错误。首先,选用基准地价与本案的实际不符,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依《95年抚顺市土地价格标准》,争议地块为5级商业用地,地价为705元/平方米,而评估报告适用的是抚顺市《关于印发城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通知》。其次,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该通知规定划拨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地权益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评估报告中并没有说明新华书店置换给绿源公司的880平方米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费用及开发成本,在诉讼中新华书店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费用及开发成本。6、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适用返还原则应是法律规定的处理无效合同的原则,而本案的判决结果是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7、驳回绿源公司的反诉请求错误。新华书店没有依据合同支付启动资金是不争的事实,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新华书店违约,一方面判决驳回绿源公司要求新华书店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此判决岂不故意枉法。
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绿源公司返还新华书店课本科办公用房296.18平方米、库房320平方米、商业用地880平方米部分,依法改判返还价款部分。3、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判决新华书店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新华书店答辩称:1、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正确。2、没有超出新华书店的诉讼请求,庭审时新华书店已经正式向法庭更正为616.18平方米。3、判决绿源公司向新华书店返还36.5万元启动资金是正确的。4、绿源公司在本案联建中负有主要过错责任。5、评估报告书是确定本案财产价值的唯一真实合法的依据,在评估过程中绿源公司拒绝提供相应的财产资料,其行为表明其放弃了评估权利,评估结果公布后,绿源公司当庭未对评估报告提出任何异议,也未要求重新进行评估鉴定。一审判决依据评估报告确认财产价值是公平公正的。6、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绿源公司是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一审判决驳回绿源公司的反诉请求也是正确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
另查明,绿源公司于2002年向抚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申请建筑绿源公司综合楼,抚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5月28日批复明确: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许建住宅楼,未尽事项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一审法院于2006年9月25日委托辽宁中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公司)对新华书店88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课本科办公用房建筑建筑面积296.18平方米,评估值为208,185.00元,库房建筑面积为320平方米,评估值为198,608.00元。土地面积880平方米,评估值为721,600.00元。评估方法为:根据本次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对所评估的房屋建筑物采用重编预算法进行评估,对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称:1、抚顺市仲裁委在裁决过程中,委托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双方资产进行了鉴定,本次法院重新委托鉴定,由于绿源公司不同意鉴定也不提供相关材料,所以鉴定的内容不包括绿源公司的资产,仅对新华书店的资产进行了评估。2、新华书店的土地以原土地使用证注明的880平方米为准,按公共4级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含土地出让金)确定价值,对课本科办公所楼以新华书店提供的施工图纸确定建筑面积为296.18平方米,结合现场房屋实际以现行重新建造此同类房屋所需建设费用采用重编预算法并根据现行前期费用标准分析确定评估价值。因库房已拆除,无法看到实物,且没有当时施工图纸,建筑面积无法确定,在征求了新华书店同意的情况下,参照仲裁委委托评估时确定的320平方米建筑面积,并结合新华书店提供的库房原貌照片,同样采用重编预算法确定评估价值。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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