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辽民一终字第72号
抚顺市副食品厂管理人与抚顺市圣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一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圣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副食品厂管理人。
抚顺市副食品厂管理人(以下简称副食品厂管理人)与抚顺市圣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水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09)抚中民一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圣水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副食品厂管理人一审起诉称:1999年11月18日和2002年8月31日,抚顺市副食厂与圣水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书,协议约定抚顺市副食厂将其土地转让给圣水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约定土地价格660万元,圣水公司先后付款5,015,786.64元,尚欠1,584,213.44元,抚顺市副食厂多次催要,圣水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2009年1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抚顺市副食厂破产,同时指定了管理人接管企业,故提起诉讼,要求圣水公司偿还1,584,213.44元欠款及利息。
圣水公司一审辩称:2002年8月31日之前,圣水公司给付抚顺市副食厂土地转让款5,036,514.96元,之后陆续给付剩余款项1,613,885.04元,圣水公司已经将全部土地转让款支付给抚顺市副食厂,请求驳回副食品厂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1999年11月18日,抚顺市副食厂(简称副食厂)与抚顺市圣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圣水公司前身,简称圣水工贸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对副食厂厂区进行居民小区规划和开发(开发总面积25,200平方米);开发时间分为前后两期,第一期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2000年底完成,第二期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2001年底完成;副食厂以土地作价,并在2000年2月底负责厂区的拆迁清理;圣水工贸公司投入资金并负责开发建设手续及交纳前期各种税费;双方共同对建成的住宅开展营销;开发剩余土地使用权归圣水公司。协议签订后,圣水工贸公司进驻上述土地开始施工。
2000年3月,抚顺市国土规划管理局对上述合同中涉及的土地对圣水公司下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圣水公司向抚顺市收费管理局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02年8月31日,副食厂与圣水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就开发副食厂厂区在1999年11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合作开发协议书”作如下修改:1、原开发协议中的抚顺市圣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更改为抚顺市圣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2、原协议中副食厂以土地约25,200平方米作价,但价格未确定,现确定为660万元;3、圣水公司在开发结束前将土地款660万元分次付清;4、副食厂负责厂区内个人经营户的补偿费、土地转让款税费;5、圣水公司已给付副食厂土地转让款(包括房顶账动迁补偿替副食厂还债)5,036,514.96元,此款双方核对无误予以确认。
2006年7月,有关部门就圣水公司开发的上述最后一期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08年1月,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备案。
2009年1月,副食厂向一审法院申请破产。同年1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受理副食厂破产清算申请;由一审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接管企业;宣告副食厂破产还债。同年4月20日,副食品厂管理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告诉,以副食厂与圣水公司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款660万元,2002年8月31日前给付3,318,844.52元,2002年8月31日至2008年12月28日之间给付822,185.04元,合计付款5,022,386.56元,尚欠1,577,613.44元(否认2002年8月31日协议书中约定的已给付5,036,514.96元)为由,要求圣水公司给付。庭审中,副食品厂管理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圣水公司给付1,584,213.44元。圣水公司以2002年8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已给付副食厂5,036,514.96元,2002年8月31日之后将剩余款项陆续给付完毕(给付1,613,885.04元)为由拒绝。一审法院调解未成。
经对账,副食品厂管理人认可圣水公司2002年8月31日之前给付款项3,318,844.52元(包括货币、以车顶账、借款、代付款、拆迁补偿等),对协议书中确认的5,036,514.96元予以否认的款项为:副食厂给付圣水工贸公司的拆迁补偿费40万元、顶李xx等9人的房款731,543.00元、代副食厂缴纳的1998年5月至1999年4月拖欠的电费101,070.44元,合计为1,232,613.44元。认可圣水公司2002年8月31日之后给付款项1,181,885.04元(包括货币、以房顶账等),否认款项为:律师费336,780.00元、法院诉讼费13,220.00元、李xx和王xx拆迁补偿费82,000.00元,合计432,000.00元。二项合计否认1,664,613.44元,副食品厂管理人以副食厂和圣水公司签订协议时确认的5,036,514.96元中的1,232,613.44元系副食厂当时负责人滥用职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对432,000.00元的顶账款,以副食厂并不知情等为由拒绝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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