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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一终字第47号(2)
铁路设备公司诉称,铁路设备公司、新隆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双方签订《新建6m2竖炉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土建、路面工程、设备购置、设备制作、电气、仪表安装等。开工日期为2003年3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7月30日全部完成,交付给甲方使用。工程采取预算大包干,总造价为436.9万元。如果施工中有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时,费用另行增减。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工程费用全部由乙方(铁路设备公司)垫付。还款方式:所垫工程款在竣工后陆续还,12个月内还清,利息从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取,利率按月2分计取。若垫款在12个月内不能还清,月息按2.7计算。工程保修6个月。如在施工中资金、材料等因素,影响工程进度,每超过一天甲方扣乙方违约金4,000元(工程总造价的1‰)。合同订立后,铁路设备公司按新隆公司提供的施工图施工。由于提供的施工图是边施工边设计,工程按原合同约定无法完成。铁路设备公司、新隆公司于2003年10月12日订立《新建6仟竖炉工程补充协议书》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对原合同中第三条竣工日期改至2003年12月10日完工。铁精粉贮存防雨棚及厂内公路作为第二期工程延续到2004年5月10日前完成。如两期工程不能按时完工,每推迟一天甲方收取铁路设备公司赔偿金1万元。工程款支付形式改为: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同意预付工程款70万元人民币(已付10万元),在2003年10月20日前分三次付齐以供铁路设备公司提设备专用,耐火材料38万元(己付5万元),余下33万元贷款由新隆公司担保或提前预付。废除原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中“如中途由于资金、材料等因素影响工程进度,每超过一天甲方扣乙方违约金4,000元。(工程总造价的1‰)。补充协议签订后,当工程进行接近到1/9时,资金严重不足,原预算的436万元只完成工程一部分,铁路设备公司再次预算并向新隆公司提出解决资金的要求,新隆公司同意用民间借贷的方式解决,2003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协议:“为促进工程进度,解决资金不足,经双方协商新隆公司同意为铁路设备公司筹集80万元人民币。筹资办法,民间借贷。由铁路设备公司支付利息,按月息三分计算,签订借款合同之日,铁路设备公司付三个月的利息之外,一定按双方约定的项目支付。本次筹集的资金由新隆公司代为保管,双方按共同约定支付每一笔款项。交工日期为2004年1月31日,接受验收。如不能按上述约定支付所有款项而影响工程,到期不能验收,铁路设备公司自愿放弃竖炉建造工程,同时不追诉所投入的工程款项,无条件撤离竖炉施工场地。此协议签订之日如因新隆公司因素造成铁路设备公司推迟工期,由新隆公司负责,并依据影响工期时日计算铁路设备公司交工日期。款项筹到以后,铁路设备公司依约定先行支付了筹款的利息。当从民间筹借资金后,铁路设备公司经核算发现工程款的使用超出预算的100%,并对新隆公司提供的图纸与竖炉工程明细、可行性报告进行了比较,发现新隆公司提供的工程图纸上记载的工程规模与签约时提供的可行性报告记载的工程规模不一致,施工图纸上的工程规模远远大于《竖炉工程明细》、《可行性报告》预算的规模,铁路设备公司于2004年1月10日向新隆公司提交《关于增加竖炉工程投资的报告》,铁路设备公司认为新隆公司建设的不是6m2竖炉,而是9.9m2竖炉,工程投资总额不是合同约定的436.9万元,而应是804万元人民币。铁路设备公司要求新隆公司增加投资确认增加的工程量。2004年8月15日由双方及工程设计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了竖炉球团工程量验收协议,认定铁路设备公司“已完成了全部工程,并已经过单部和联动试车,和炉体点火运行等动转,已具备正式生产条件。同意该工程量验收。合同中未完成的精矿库和厂内公路仍由铁路设备公司负责(公路的款项不属于施工中内容,在可行性报告中有明确规定),何时开工由双方另议。工程贷款委托新隆公司对外所贷款的利息,新隆公司愿意从8月15日起负担一半,待工程设施表面质量问题铁路设备公司整改完善,新隆公司验收合格可停止贷款利息。双方共同进入工程决算和支付工程款程序。铁路设备公司对工程质量负有第一位责任,在工程设施投产以后进行6个月的三包工作。”铁路设备公司向新隆公司指出新隆公司扩大了建设规模,竖炉是9.9m2的规格,而不是6m2,应当给予确认,新隆公司找借口不承认。但是新隆公司于2005年8月22日给铁路设备公司出具一份结算说明,说明“工程增加了四个部分,尚有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增减项目没有计算在内。”
新隆公司验收了工程及工程量,铁路设备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承建的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且已过保修,工程已经竣工。新隆公司增加工程量应按原预算728,166.67元/m2计价,9.9m2工程造价为7,208,850元,已付310万元,尚欠410,885元。按约定12月给付工程款,应承担2.7分/元的月息。由于新隆公司故意隐瞒工程量,应承担2004年1月至8月436.9万元利息,按约定2分/元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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