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辽民一终字第21号(2)
2、2005年12月20日,吴江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不在沈阳期间,特授权黄迅女士及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络洽谈转让位于铁西区南十三路30号商业网点事宜。授权人:吴江。”
2006年3月11日,嘉富公司(甲方)与吴江(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于2001年从甲方购买位于保工南街111号商业用房一处,面积5,722.23平方米,因受贷款额度限制,乙方在签购房协议时,用9人与甲方签订购房协议并贷款,房产交与乙方后,主要由于产权归属问题(因为用其他人名办理的购房手续),乙方至今未办理房证。现乙方想将房产一部分大约1,450平方米左右售出,所得售房款,用来归还乙方欠甲方款及乙方欠郑晓时个人欠款。剩下的房屋贷款乙方也准备将银行欠款还清,将房产落到自己名下,为保证双方当事人利益,达成如下协议:(1)为了销售上的方便,乙方先将吴江、张淑清、肖家雯名下的房产(位于铁西区保工南街111号商业用房第1栋第1层第1-8轴至第A-P轴,以下简称:A房产)退给甲方,以甲方名义销售。(2)虽乙方将A房产退给甲方,实属为销售之方便,实际上这部分房产仍归乙方所有,甲方在此承诺,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情况下不能自行销售,或更换为其他人名下。(3)销售价格由乙方同买方商定,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4)售房款由甲方代收,乙方欠郑晓时先生借款本息共计468.5万元(以判决书为准),甲方可以从售房款中扣除,剩余款退还乙方。(5)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同日,吴江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为“本人在位于铁西区保工南街111号门市网点销售,在符合本人于2006年3月11日同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之条款约定事项内,授权委托郑晓时先生帮助销售。授权委托人:吴江。”
3、嘉富公司将吴江、张淑清、肖家雯名下的房屋分别代为出售给马金锁、李世凯、尹玲、李学东、李子鹏(李玉涛)。价款分别为349万元、120万元、96万元、140万元、462万元,嘉富公司表示实际收取共计1,065万元。
4、嘉富公司将代为销售的部分购房款交付给吴江。其中吴江出具收条的有:2006年8月17目吴江收到嘉富公司360万元;2006年8月21日吴江收到嘉富公司马金锁交房款30万元;2006年8月22日吴江收到房款320万元,还抚顺法院;2006年12月1日吴江收到嘉富公司现金3,290,100元,用于还抚顺法院;上述款项共计1,039.01万元。此外,2006年12月1日吴江又为嘉富公司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辽宁嘉富房产开发公司支票人民币伍佰伍拾壹万零柒佰元整”。
2007年6月25日李世凯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06年11月28日,李世凯与嘉富公司签署《协议书》一份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八份。《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世凯购买嘉富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87号门市房的8-9至A-G轴、9-10至A—G轴、10—12至A—G轴、12—13至A-G轴、10-12至G-P轴、9—10至A—G轴、8-9至A—G轴共计8个单位,总面积为1,289.343平方米,总价款为930万元,2006年12月13日前李世凯交齐购房全款,嘉富公司负责办理产权手续。《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李世凯以现金及转账支票的形式,向嘉富公司陆续付款已经达到8,880,700元。2006年12月开始李世凯多次向嘉富公司提出交付买受房屋、请求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要求,并于2007年6月19日向嘉富公司发送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催告函,但嘉富公司不但未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也不提供相关资料报请房产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且也不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并且由于嘉富公司原因,导致李世凯一直无法支付剩余房款。此外,李世凯在购买房屋前,嘉富公司实际已将李世凯所购买房屋销售并交付给张铁翼、由贵秋二人,嘉富公司实际无法将房屋交付李世凯。李世凯认为嘉富公司早已将李世凯购买的房屋销售并交付给第三人,嘉富公司不可能向李世凯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协议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李世凯、嘉富公司签约时,嘉富公司恶意串通指使第三人吴江与李世凯商谈价格,同时表示其他相关事宜由嘉富公司全权办理负责。签约过程中第三人问嘉富公司“我是否也签字同意”,嘉富公司说不用,致使第三人间接收到李世凯购房款70%,事实确定情况下,因与嘉富公司发生利益纠纷,致使李世凯至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虽然签合同的是李世凯、嘉富公司,但当时第三人吴江在场,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或制止,李世凯、嘉富公司不能形成买卖关系。基于以上理由,李世凯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李世凯与嘉富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协议书》,并向李世凯返还已付购房款8,880,700元;2、嘉富公司向李世凯返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赔偿责任,即8,880,700元;3、由第三人与嘉富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保全费、评估费、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由嘉富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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