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辽民一终字第235号(3)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克莱斯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为省供销社所建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38号16层还建楼交付省供销社;二、克莱斯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之内负责办理上述还建楼的竣工验收手续;三、克莱斯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天负责办理上述还建楼办理房产证需由其提供的相关手续;四、克莱斯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交付还建楼占用的土地使用面积8,428.31平方米,并协助省供销社办理土地使用证。五、克莱斯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支付省供销社建车库及食堂的工程款1,534,178.96元;六、驳回省供销社、克莱斯特公司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75元,由克莱斯特公司承担。
克莱斯特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是:
1、根据《房产开发协议》的约定,克莱斯特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并未违约。根据协议中克莱斯特公司与省供销社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及义务履行的顺序是:第一、克莱斯特公司向省供销社交付动迁补偿资金;第二、省供销社收到补偿资金后向克莱斯特公司交付被动迁建筑产权产籍及地籍等有关证件;第三、克莱斯特公司在收到以上证件后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将新建综合楼交给省供销社。在协议签订后,克莱斯特公司依约将动迁补偿资金支付到位,但省供销社至今未向克莱斯特公司交付有关被动迁建筑的任何产权产籍证明。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克莱斯特公司认为,省供销社在未依约先履行交付被动迁建筑产权产籍证件的义务的情况下,省供销社先行违约。根据协议约定的履行顺序及法律规定,克莱斯特公司有权拒绝省供销社要求交付回迁综合楼的要求。2、省供销社对其主张自有部分房产权利有瑕疵并给克莱斯特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克莱斯特公司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克莱斯特公司对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68号办公楼进行了补偿。但是在动迁过程中,案外人辽宁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此拒绝搬出,又向其提出主张补偿权利,克莱斯特公司为了加快动迁,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也与辽宁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并进行了补偿。克莱斯特公司主张为此进行了两次补偿而遭受了极大损失。有权拒绝向省供销社交付还建综合楼。3、一审法院判令克莱斯特公司与省供销社支付车库及食堂的工程款没有依据。超出了其应审理的范围,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双方约定车库及食堂是作为还建综合楼走向改变后的补偿,这项义务由交付还建综合楼衍生而来,是附属的、不独立的。由于省供销社未交付被动迁建筑的产权产籍,克莱斯特公司有权交付还建综合楼和车库及食堂。省供销社未征得上诉人意见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预算,执行的工程定额标准、取费标准不合理,且工程实际未发生,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省供销社诉讼请求。
省供销社书面答辩称:一、克莱斯特公司先行履行抗辩权不成立。1、克莱斯特公司已收到协议所约定的相关产权、产籍等有关文件。2、事实上,克莱斯特公司在拆迁省供销社的房产、土地旧址上早已开发建筑物,并已获利。相关的产权、产籍等有关文件未对克莱斯特公司造成任何影响。3、相关的生效判决已判其支付还建楼的责任和未及时交付还建楼的违约责任。所以克莱斯特公司主张先行履行抗辩权在事实上、法律上及依据生效的判决都不能成立。二、克莱斯特公司所称瑕疵房产,拒绝付楼的理由多次被生效的判决否定。1、关于瑕疵房产,克莱斯特公司共拆迁省供销社房产23,225平方米,其中所称瑕疵房产为省副食集团租用的办公楼。该楼系建国初由全国供销总社拨款,省供销社兴建的供销职工学校,计3,305.56平方米。从建国至今,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地区上述房产、土地均由省供销社享有相应的权利。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省商业厅与省供销社合并时,将其所属副食、糖酒等公司调入该楼,并自行又盖了一层1,635.33平方米。克莱斯特公司拆迁时,省供销社仅主张了自建3,305.56平方米的权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在另案中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也证明了省供销社对该楼该部分的权利)。省供销社取得上述3,305.56平方米的房产补偿合理合法,而恰恰是克莱斯特公司即故意混淆所谓的瑕疵房产在质的限定,又根本没弄清在量上是3,305.56平方米还是4941平方米的补偿区别。2、所谓的损失子虚乌有,而恰恰是克莱斯特公司对省供销社的31,72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没有任何补偿,白白获取了巨大利益;其所谓赔偿请求权其未在任何往来文件中提及过。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克莱斯特公司是先对案外人辽宁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补偿的,支付补偿款是2001年4月29日,向省供销社签订协议补偿的时间是2001年9月20日,而不是重复补偿。克莱斯特公司将拆迁补偿协议说为易货贸易是故意混淆合同性质,错误适用法律。克莱斯特公司提出有关补偿的问题,已被市、省人民法院判决和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三、关于还建补偿车库及食堂问题。还建补偿车库及食堂是以调整克莱斯特公司还建综合楼走向后,由克莱斯特公司数年屡屡违约给予省供销的补偿,是双方的合意。而补偿取费是依据补偿车库及食堂的图纸来鉴定的,且仅仅是按四级取费的土建造价,尚未计算配套费,如克莱斯特公司有异议,可实际建筑并承担相应责任。克莱斯特公司对省供销应给付的还建楼和迟延交付的责任成立,就必须承担补偿建车库及食堂的补偿责任。克莱斯特公司故意违约造成还建楼长达七年不能交付,给省供销社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速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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