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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辽民一终字第235号(5)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46元,由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玉 兰
审 判 员 张 永 江
审 判 员 潘 志 斌
二0 一0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佟 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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