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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辽民一终字第47号
大连金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永高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辽民一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金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福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炳辉,大连市沙河口区侯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唐国源,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永高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润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兵,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金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三元公司)与上诉人大连永高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高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6)大民房初重字第112号民事判决。金三元公司和永高公司对该判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三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炳辉、唐国源、上诉人永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金三元公司与永高公司于2000年9月12日至2002年1月21日,分别签订了10份由金三元公司为永高公司开发建设的“维多利亚庄园”加工、安装建设外墙体装饰用石材和园区道路铺路石材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加工定做合同》。其中编号为0120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主要内容是:供方是金三元公司,需方单位是永高公司,一、产品有:文化石,400×200×10以下,计量单位平方米,单价43元;虎皮石,不规则,计量单位平方米,单价55元。虎皮石安装,计量单位平方米,单价43元。安装费含砂石、水泥、脚手架;瓦板计量单位平方米,单价55元。瓦板安装,计量单位平方米,单价45元。以上合计165万元。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照文化石自身特点规范操作,保修期一年。供方将石料送到需方施工现场,其费用由供方负担。文化石、虎皮石以实际安装上的面积计算,瓦板以实际安装上的展开面积计算。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照文化石自身特点进行验收,每完成一栋别墅,三日内验收一栋,如需方拖延验收时间三日以上,供方视为别墅合格。合同签订后,需方每20天付供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工程款,其余50%留作抵房。违约责任:如供方没有按需方指令的时间完工,出现的问题由供方承担。如需方没有按合同付款,出现的问题由需方承担,违约罚款为总工程款1‰。供方接受的房屋为海神花园3号楼2单元1-1号。
编号为032号《加工定做合同》主要内容是:定作物品名:铺路绿板,计量平方米,单价85元,安装费43元,按实际铺装面积测算。路面铺装基础按道路无级取费计算。合计金额180万元,按实际用量计算总金额。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路面铺装灰口1-1.5cm,质量保修一年。分段验收,验收在每段完工后5日内进行,超过5日为验收合格。承揽方在安装过程中,如定作方进款,必须优先考虑支付承揽方石料款,最后余款全部付清不得超过2001年12月25日,如到规定日期定作方没能付清款为违约,定作方用维多利亚别墅一座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抵给承揽方。
编号为033号《加工定做合同》主要内容是:定作物品为紫瓦板,每平方米单价为85元,安装费45元,拉开式,实际安装面积x1.6为展开面积计算:腰线每平方米单价85元,安装费25元。花岗岩蘑菇石,每平方米115元,安装费45元。注,绣板按原0120号合同虎皮石价格执行。海神花园房号改动按房屋合同为准。该合同价款88万元,按实际数量计算。其他条款与032号合同条款相同。
编号为035号《加工定作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定作物品名为紫红瓦板,每平方米95元,安装费45元。计算方法:安装面积展开计算,拉开式。办公楼层面采用的紫色瓦板,按0120号合同内瓦板价格执行。其他条款与032号合同相同。
编号为036号《加工定作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定作物品名为园内车道边石,每条39元,安装费6元。人行道边石,每条25元,安装费5元,以样品为准,安装费不包括边石基础造价。数量以实际用量为准。其他条款同于032号合同。
金三元公司、永高公司2001年9月5日签订的第六份《加工定作合同》主要内容是:定作物品名为维多利亚庄园景观墙石料。每平方米370元,80平方米,合计29,620元;景观墙头石料,每平方米450元,40平方米,合计18,000元。石料到工地付50%安装费,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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