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辽民一终字第47号(2)
2001年10月11日签订的第七份《加工定作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定作物品名为水中剧院柱子,每根560元,21根,总余款11,760元。会馆门前异形台阶,每平方米195元,合计9,750元,以实际数量为准。下沉广场土建部分及其他土建部分按定额取费。水池边石、每平方米235元,以实际数量为准。亭内小桌,每套660元,以实际数量为准。石狮,每对50,000元。其他条款按前合同执行。
2001年10月31日,第八份《加工定作合同》的内容是:定作物品名为汉白玉自由女神雕像,总高6米,单价168,000元,山石及安装,数量100吨,每吨870元,以实际数量为准(实际数为118吨)。女神像的质量标准以双方都认可为准。其他条款按前合同执行。
2001年11月29日,双方签订的第九份《加工定作合同》内容是:定作的物品名称为喷水池盖石,每米780元,数量40米。喷水池瓦盖外面板,每平方米240元,90平方米。以上以实际安装数量为准。其他内容按前合同执行。
2002年1月21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加工定作合同》的内容为:定作的物品名称为会馆广场绿色板岩,每平方米140元,铺装单价58元,以实际数量计算。其他条款按前合同执行。
上述合同签订后,金三元公司按约定组织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并按约将各项工程施工完毕,并已交付给永高公司使用至今。2002年10月31日,金三元公司、永高公司的工作人员对维多利亚庄园文化石工程量、石材工程量等进行了确认。尽管双方当事人确认了大连邦尼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作的维多利亚别墅区的下沉广场、园区内改造、园区内道路结算值为830,343元,但仍有多项合同价款双方当事人存在异议。根据永高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大连光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金三元公司所建设施工的维多利亚庄园工程的总价款(不包括邦尼公司确认的结算值)进行司法鉴定,其结论是:金三元公司所建设施工的维多利亚庄园腰线工程造价为575,565元,屋面瓦板工程造价为542,656元,其他工程造价为4,231,156元,合计5,349,377元。该鉴定结论注明:本次鉴定中不含山石和自由女神像的造价。原因“由于无法测量已施工的山石工程量,金三元公司已施工的山石价无法确定。”永高公司对自由女神像的材质是否是汉白玉制作提出异议,鉴定部门以“因没有汉白玉检验的相关标准和无法确认自由女神像及汉白玉材料的产地”为理由,予以退鉴。
2001年11月30日,金三元公司、永高公司签订以车抵工程款协议,约定永高公司将一辆奔驰轿车(车牌号码:辽B94390)作价35万元抵给金三元公司;作为支付金三元公司在维多利亚庄园施工的工程款,永高公司保证该车辆手续齐全。该协议签订后,永高公司将奔驰轿车交给金三元公司使用至今。现金三元公司提出该车因手续不全,办不了转籍过户手续而要求解除以车抵款协议,将奔驰轿车退还永高公司。
2002年8月20日,永高公司以案外人大连永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永高公司与永薪公司系各自独立的两个法人单位,但是一套人员两个牌子)名义与金三元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永高公司将海神花园1-3-1号房屋抵给金三元公司,工程结算后,剩余款项永高公司必须以支票或承兑汇票的形式付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物品作抵款处理。此房屋贷款永高公司或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贷款到永高公司账面2日必须给金三元公司。如此房不能贷款或永高公司截留贷款,金三元公司有权将此房退还,不作工程抵款。该协议签订后,金三元公司以其员工名义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在银行贷款44万元到永高公司帐户后,永高公司只给付金三元公司35万元,截留9万元留其自用。因金三元公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仍在永高公司控制之下,因贷款利息一直未支付,银行已提起诉讼,法院判令金三元公司员工支付利息,该房已被执行拍卖。现永高公司称该房屋未贷款,其已将首付款283,320元代金三元公司交付给永薪公司,应作为工程抵款。
在原审诉讼中,经金三元公司、永高公司确认,永高公司已支付给金三元公司案涉工程款4,315,865元,永高公司在工程中提供的材料款442,118元,在工程中永高公司为金三元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64,096元,以上合计永高公司共计给付金三元公司工程款4,822,079.8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2007年2月12日,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金三元公司名称由大连天合石材石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大连金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再查,金三元公司企业经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批准,其资质等级为装饰装修一级企业。
金三元公司一审诉称:2009年9月12日至2002年元月21日,金三元公司、永高公司分别签订了10份合同,约定由金三元公司为永高公司开发建设的维多利亚庄园加工、安装建筑外墙体装饰用石材和园区道路铺路的石材加工定作。其中合同编号分别是0120和032两份合同,约定了石材的品种、规格、加工、定作和安装施工的价格及计价方式、完工日期、验收办法、付款方式,约定了按实际发生面积计算。其余8份合同均约定了石材品种、数量、规格、价格及结算依据,除外的诸多条款均执行032号合同相同条款。金三元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永高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对隐蔽工程项目予以签单认证。截至2001年12月15日,金三元公司已为永高公司加工、安装的石材及工程量价款为5,237,361.61元。而永高公司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义务,只给付金三元公司2,615,865元材料费及安装费。2002年11月30日,永高公司用一辆奔驰车作价35万元抵给金三元公司,但办理不了转籍手续。2002年8月,双方分别又签订两份协议,永高公司承诺付款,但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另外,永高公司截留金三元公司用永高公司抵顶欠款的海神花园17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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