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辽民一终字第47号(6)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86元合计39,372元,由大连金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72元,由大连永高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鉴定费64,750元,由大连金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大连永高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宝华
代理审判员 唐云涛
代理审判员 王 隽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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