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辽民一终字第364号
丹东市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丹东市振兴建筑总公司、丹东市振兴建筑总公司纤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辽民一终字第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丹东市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炳伟,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庆召,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丹东市振兴建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生,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薛军,辽宁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丹东市振兴建筑总公司纤维分公司。
负责人:吴振苓,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生,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薛军,辽宁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东市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开发公司)与上诉人丹东市振兴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建筑公司)、原审第三人丹东市振兴建筑总公司纤维分公司(以下简称纤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万邦开发公司、振兴建筑公司均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丹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邦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炳伟、胡庆召,上诉人振兴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生、薛军,第三人纤维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生、薛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1999年8月,振兴建筑公司中标取得涉案工程承包施工权,并为此与建设方万邦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主要约定,万邦开发公司将丹东市振兴区兴三路聋哑学校华芳小区工程承包给振兴公司施工,开工日期为1999年9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0年6月30日,质量等级为市优;合同价款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7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550元计算,一次包死;万邦开发公司于1999年8月15日前提供图纸;万邦开发公司驻工地代表温如境,振兴建筑公司驻工地代表吴振苓;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发生变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具备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振兴建筑公司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的报告时间为工程竣工后15天内。双方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盖章,万邦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梁炳伟,振兴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振苓在合同上签字。丹东市建筑业管理处对该合同予以备案(备案时间落款时间为1999年8月24日)。
事后,振兴建筑公司将涉案承包工程交给其下设的纤维分公司进行实际施工,为此,纤维分公司与万邦开发公司又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协议落款时间为1999年8月20日),约定万邦开发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纤维分公司,除区内的专项配套系统工程外,原则上一律由纤维分公司承包;小区1999年8月28日正式开工,2000年8月28日竣工,包括小区配套后的收尾工程;其中1#楼必须于1999年底完成主体工程,2000年5月3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华芳锅炉房当年冬必须投入使用,其他工程原则上当年冬季停工前二层必须完成维护墙,至少保证商品房必须全部达到二层,朝鲜中学学生宿舍基础应完工;合同价款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7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550元计算,工程单价一次包死,合同总价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半地下车库、二个大门、警卫室、电信间等小房间不计施工面积,锅炉房土建工程及华芳公司还建面积和大门恢复等万邦开发公司一次付给纤维分公司人民币15万元,不另计面积;质量等级为市优;万邦开发公司保证支付施工人工费总计300万元,原则上按施工进度拨付,分5次支付:一层平口、四层平口、主体完成、装饰开始、竣工验收;施工材料原则上由纤维分公司自行解决,如果售房顺利,万邦开发公司可拨付部分材料费;万邦开发公司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抵顶工程款的房号为3#楼商品房住宅,3#、4#、6#楼全部网点,6#楼东侧3、4单元商品住宅,抵工程款房价为万邦开发公司方销售价;商品房住宅基本价为每平方米1,480元,二层加价5%,二层有平台加价10%,三层加价15%,四层加价15%,五层加价15%,六层加价10%,七层减价5%,八层减价15%;商品房网点3#楼每平方米2,600元,4#楼为每平方米2,400元,6#楼为每平方米2,400元(含车库);万邦开发公司抵给纤维分公司的商品房由万邦开发公司代理出售,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减免事项由纤维分公司确定,但不允许降价销售;纤维分公司商品房销售款打进万邦开发公司帐号,此笔款项由万邦开发公司按进度拨付,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双方协商,工程竣工后万邦开发公司向纤维分公司交结该款项的财务、帐目、余下款项,未销售的纤维分公司的商品房全部交给纤维分公司,由其自行处理,万邦开发公司不再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进行工程决算,不足的工程款可以以未售出的商品房抵扣(房价按销售价的90%计算);保修期满结算保修费。梁炳伟和吴振苓在该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签订后,纤维分公司进入施工。2000年3月20日,万邦开发公司(甲方)与纤维分公司(乙方)再次签订《关于华祥小区建设有关问题补充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中主要约定,从2000年起,甲方将分期按月向乙方拨付300万元施工人工费,拨付时间为下月10日;甲方作为施工款项给乙方的商品房,只有在双方协议履行完后,才可生效,乙方向丙方顶房的时间,必须是乙方在已完成整个工程的20%的工程量后,甲方允许乙方向丙方顶房,用于顶房的数量不得超过乙方完成形象进度工程量的金额(形象进度为乙方完成整个工程20%工程量后的进度);乙方由于工程款需要用商品房进行抵押贷款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具体操作,按上款执行;乙方顶给丙方的商品房,在甲乙双方销售过程中,可以销售,如果已销售,乙方应及时更改抵押房号,修改顶房协议;乙方向外顶房协议必须送一份给甲方存档,同时甲方在乙方的存档协议上签字同意,加盖万邦开发公司财务专用章(2)才正式生效,否则无效。乙丙双方签字的各方面协议,连带法律责任由乙丙双方负责,甲方只负责协议的审查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问题,甲方只与乙方商议,不直接对丙方,甲方给乙方的商品房销售协议书只是临时性的,甲方只有在乙丙双方协议(含抵押贷款协议)全部履行完后,甲乙双方协议条款履行到位后,才给予办理正式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否则,临时性的商品房购销协议书将无效,产生的法律行为,由乙方负责;本协议是甲乙双方1999年8月20日签订的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发将共同遵守。在该协议的附表一中规定:1#楼竣工时间为2000年4月10-5月30日,2、3、4、5#楼的竣工时间为2000年5月20日-7月15日,6#楼的竣工时间为2000年5月10日-7月15日,7#楼的竣工日期为2000年4月15日-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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