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辽民三终字第234号(2)
宣判后,穗宏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缺乏法律依据。1、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只能证明2010年5月11日当天的涉案网站的状态,不能证明2008年上诉人公证涉案网站的状态是否是链接。本案中,涉案电影的点播和播放都是在被上诉人网站上进行的,网站上没有任何信息表明涉案电影是链接第三方的。如果网页或网站上没有显示任何对应的域名或者网站名称等信息可以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就不能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系提供链接服务,其应对该网页或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2、被上诉人信息中心是涉案网站的运营单位,市委办是该网站的所有者,市委办是委托信息中心运营该网站,二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于2008年进行了调查取证,而上诉人基于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授权,获得在授权期间内该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上诉人有权对在授权期间内的侵权行为进行诉讼。如原审认为上诉人没有权利起诉,也应当是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
000元,并在中国电视报和其网站首页作出道歉公告,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信息中心和市委办公室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根据紫禁城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录像,进入市委办公室所属的www.cly.gov.cn网站后,在搜索栏输入《合约情人》,网页显示《合约情人》宣传图片,鼠标点至“点播影片CD1,网页状态栏显示:javascript:OpenWindow(’/PlayerXunlei.asp?ID=7168&UrlID=62440&MovieType=6&SeverType=7’)。
本院认为:广东国洲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07年8月16日至2009年8月15日。广东国洲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穗宏公司。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08年4月,穗宏公司就授权期限内发生的被控侵权行为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关于穗宏公司的起诉超过了授权期限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根据穗宏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录像,播放涉案影片时,网页状态栏显示:OpenWindow(’/PlayerXunlei.asp?ID=7168&UrlID=62440&MovieType=6&SeverType=7’),说明涉案影片的视频内容来源于迅雷网站的服务器,信息中心的行为系链接行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信息中心在接到索赔函后,已断开了链接,且穗宏公司不能证明信息中心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信息中心及市委办公室已停止侵权行为,且该行为未侵犯穗宏公司的人身权利,对穗宏公司关于停止侵权、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 越 飞
代理审判员 陈 铁 强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
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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