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辽民三终字第227号(2)
050元,由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宣判后,紫禁城影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缺乏法律依据。1、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只能证明2010年5月11日当天的涉案网站的状态,不能证明2008年上诉人公证涉案网站的状态是否是链接。本案中,涉案电影的点播和播放都是在被上诉人网站上进行的,网站上没有任何信息表明涉案电影是链接第三方的。如果网页或网站上没有显示任何对应的域名或者网站名称等信息可以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就不能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系提供链接服务,其应对该网页或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2、被上诉人信息中心是涉案网站的运营单位,市委办公室是该网站的所有者,市委办公室是委托信息中心运营该网站,二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1999年12月,上诉人与涉案影片的另外两家出品单位共同将影片的部分版权转让给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由于当时还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合同中没有出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字样,但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本影片已产生或未产生的产品或载体的开发、制作、使用权”,即双方约定了保底条款,如果将来产生其他的著作权利可一并由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所有。多份已生效判决也认定少数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如原审认为上诉人没有权利起诉,也应当是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
000元,并在中国电视报和其网站首页作出道歉公告,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信息中心和市委办公室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除《影片部分版权转让合同》中所转让的部分版权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节事实外,原审查明的其余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1999年12月31日,紫禁城影业公司及北京华谊兄弟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华亿亚联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影片部分版权转让合同》还约定,甲方同意将下述权利转让乙方:1、国内外的有线、无线、卫星电视播映权、互动电视、网络电视、航空、车船、饭店等版权……5、本影片已产生或未产生的产品或载体的开发、制作、使用权……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地域内直接或通过乙方授权的任何第三方在该地域通过商业和非商业领域经营上述影片。
紫禁城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0697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紫禁城公司享有影片《没完没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紫禁城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录像,进入市委办公室所属的www.cly.gov.cn网站后,在搜索栏输入《没完没了》,网页显示《没完没了》宣传图片,鼠标点至“点播影片CD1,网页状态栏显示:javascript:OpenWindow(’/PlayerXunlei.asp?ID=7249&UrlID=62863&MovieType=6&SeverType=7’)。
本院认为:电影《没完没了》系紫禁城影业公司与北京华谊兄弟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华亿亚联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摄制出品的影片,紫禁城公司系涉案影片的原始著作权人之一。紫禁城影业公司及北京华谊兄弟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华亿亚联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将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部分版权转让给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又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家授予紫禁城影业公司行使,故紫禁城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08年4月,紫禁城公司就授权期限内的被控侵权行为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关于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受让版权中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紫禁城影业公司无权单独行使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根据紫禁城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录像,播放涉案影片时,网页状态栏显示:OpenWindow(’/PlayerXunlei.asp?ID=7249&UrlID=62863&MovieType=6&SeverType=7’),说明涉案影片的视频内容来源于迅雷网站的服务器,信息中心的行为系链接行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信息中心在接到索赔函后,已断开了链接,且紫禁城公司不能证明信息中心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信息中心及市委办公室已停止侵权行为,且该行为未侵犯紫禁城公司的人身权利,对紫禁城公司关于停止侵权、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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