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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三终字第227号(3)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 越 飞
代理审判员 陈 铁 强
代理审判员 刘 善 超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
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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