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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三终字第151号
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与曹志忠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辽民三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吕洁,系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军,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志忠,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策,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简称六环研究所)为与被上诉人曹志忠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 000元,减半收取2 00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越 飞
代理审判员 陈 洪 军
代理审判员 陈 铁 强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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