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辽民三终字第97号
台湾普传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普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普传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三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台湾普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桃园县龟山乡海萍路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连普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七贤岭基地火炬路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普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75号二至六层。
上诉人台湾普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湾普传公司)与上诉人大连普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连普传公司)、深圳市普传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普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台湾普传公司于2003年12月17日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2004)大民外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台湾普传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22日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09)大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三方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湾普传公司委托代理人宁北川、毛志晶,大连普传公司和深圳普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1、2001年8月3日,台湾普传公司与大连普传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草案)。该协议书载明: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达成本协议。第一条,台湾普传公司将其全资公司普传电力电子公司转让给大连普传公司,大连普传公司向台湾普传公司支付950万元现金,同时台湾普传公司享有大连普传公司今后五年普传电力电子公司现有技术产品销售额的2%提成,收购基准日为2001年6月30日,收购后台湾普传公司享有大连普传公司下半年超过350万元税后利润的剩余部分。第二条,台湾普传公司将用所得转让款按照每股一元的价格购买大连普传公司股份500万股,130万元用于支付给大连普传公司的房款。双方约定:台湾普传公司转让普传电力电子公司后将不再拥有普传电力电子公司的网站及技术所有权,普传电力电子公司的技术台湾普传公司仅限于在台湾境内使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或合作,更不得利用相同技术生产同样产品对大连普传公司构成竞争;普传商标大连普传公司可永久无偿使用,大连普传公司也可以自创独立品牌;大连普传公司受让台湾普传公司的普传电力电子公司全部股份,普传电力电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以200l年6月30日报表为准,台湾普传公司对大连长期投资247万元归台湾普传公司所有;存货、应收款、固定资产经审查确认不实部分根据实际金额由台湾普传公司负责,并在本年度随后利润超额部分或从本年末技术提成中扣除;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台湾普传公司现金160万元,并在二周内将台湾普传公司的借款偿还手续办理完毕;协议签订后,大连普传公司将派专人进入普传电力电子公司,进行资产确认、管理移交、工商变更等有关转让工作。双方还约定,协议书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将在此基础上再签订正式协议。该协议书签订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亦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诉讼中,双方均表示无法继续履行上述协议。
2、同年11月22日,普传电力电子公司将其外资企业批文、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汇、税务证明若干、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押金条文、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报关章、贷款卡、基本账户卡、银行卡、公司与他方协议等移交给大连普传公司。双方代表在公司交接清单上签字。诉讼中,台湾普传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对大连普传公司经营普传电力电子公司期间的收益进行评估。原审法院通知大连普传公司提供其接收普传电力电子公司时该公司净资产情况的账册和接收后该公司实际经营期间盈亏状况的账册。大连普传公司未能按通知要求提交上述证据,亦未说明理由。
3、台湾普传公司成立于1984年3月21日,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戴政耀,经营范围:变频器及马达启动器之制造加工买卖及其开关零件等买卖修理业务等。
4、普传电力电子公司(旧)成立于1992年11月30日,企业类型为台资独资经营,股东为台湾普传公司,出资比例100%,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变频调速器及相关零部件,产品80%外销,法定代表人为戴政耀。因未年检,于2004年2月27日在《深圳商报》上被依法公告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9月17日,普传电力电子公司(新)成立,企业名称与普传电力电子公司(旧)完全一致。企业类型为台资独资经营,股东为戴政耀,出资比例100%,经营范围:组装生产变流器、节电装置,法定代表人为戴政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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