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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民三终字第137号
邓文与长海县獐子岛益丰水产品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辽民三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文,男,汉族,1960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慧贤,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金娥,女,汉族,1959年4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海县獐子岛益丰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庆军,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邓文与被上诉人长海县獐子岛益丰水产品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8)大海长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文的委托代理人姜成慧、田金娥,长海县獐子岛益丰水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文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元,由上诉人邓文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 冯 伟
代理审判员 陈洪军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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