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3)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九百四十六元,由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八百元,由刘波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珊
审 判 员 种仁辉
审 判 员 周 岩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梁艺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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