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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5965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5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注册登记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5号,实际办公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住总大厦。
法定代表人温大光,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俊,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贯奇,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立军,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宋庄支行业务经理,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健超,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杰,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生活基地管理处负责人,住址(略)。
上诉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住总工会)与被上诉人宋立军、原审被告李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07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审判长,法官种仁辉、周岩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宋立军在一审中起诉称:我与李杰系朋友关系,自2006年9月开始至2007年7月,李杰以通天然气需要资金为由从我处借款人民币共计49万元,并分别于2006年9月28日、2007年1月27日及2007年7月27日向我出具了借条,借条均由李杰签字予以确认,并加盖了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工会生活基地管理处(以下简称生活基地管理处)的公章。后经我查实,生活基地管理处的实际办公地点为北京市通州区竹木厂村,其系原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工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开办的下属部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另外,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已经变更名称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集团),原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工会亦变更名称为住总工会。上述欠款经我多次催要,住总工会、李杰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托。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住总工会、李杰共同偿还我借款人民币49万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长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住总工会、李杰承担。
上诉人住总工会在一审中答辩称:宋立军未提供我工会向其借款49万元的证据,而且宋立军提供2008月7月29日的收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虽然证据上盖有生活基地管理处的公章,但无法证明该款是生活基地管理处所用,只能是宋立军和李杰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根据宋立军提交的2006年9月28日的借据显示是由李杰个人签字,没有我工会生活基地管理处的公章,2008年7月29日的收据是后补的,李杰对此认可,与工会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应由李杰个人承担。我工会从未授权李杰向宋立军借款,而且事后也不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的,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该借贷关系成立,应该由李杰本人承担偿还义务。宋立军提供的借条,双方未有利息和期限约定,属于无息借款,其利息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宋立军对我工会的起诉。
原审被告李杰在一审中答辩称:生活基地管理处向宋立军借款是事实,但是数额我无法确定,需要回去查账核实。这些钱是生活基地管理处向宋立军的借款,不是我个人借款,所以应该起诉生活基地管理处,不应该起诉我个人。
因为第一,我不欠宋立军的钱,我向他借款是法人行为;第二,借款是用于做竹木厂1号楼的项目,与我私人无关,宋立军起诉的主体有误,鉴于我和宋立军之间的关系,我就不应当被应诉,起诉我的原单位住总工会可以;第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为住总集团对我采取撤职停职检查的措施,住总集团又委托刘贯奇和律师处理此事,现在案件与我无关;第四,我劝宋立军实事求是地陈述欠款数额,当时就欠25万元,实际借款没有宋立军所说的那么多,剩下的欠条涉及的钱都是私下谈的补偿问题,如果给了25万元,后面的钱就不用给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曾成立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工会;1999年,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工会相应更名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住总工会具备工会法人资格。住总工会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竹木厂村设有生活基地管理处,该处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有公章。李杰系原生活基地管理处的负责人。宋立军的父亲宋士武与李杰系同乡关系。2004年生活基地管理处作为丙方、与作为甲方的通州区永顺竹木厂村村民委员会、作为乙方的北京华成建筑公司、作为监证方的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三方利用竹木厂村旧村址、旧厂址联合建设自住楼,按照各自所占土地比例的原则进行利益分配。在建设自住楼的过程中,因楼宇需要接通天然气的工程款,2006年9月李杰作为生活基地管理处负责人找到宋立军要求提供资金帮助,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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