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3157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3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万俊,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鞠英杰,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孙誉,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万俊因与被上诉人鞠英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0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仁、李琴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鞠英杰在一审中起诉称,2010年3月左右,我听朋友武荔娟说,其表姐夫张万俊能够帮助租赁地下室,因我想租赁地下室经营旅馆,遂要求武荔娟帮忙联系。我通过武荔娟的表弟认识了张万俊。2010年4月初,我、武荔娟及其表弟三人在张万俊的带领下来到朝阳旺角小区,实地查看了该小区1号楼、2号楼地下人防工程的情况,张万俊称该地下人防工程是他的,可以整体出租给我使用。我因信任朋友和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在张万俊未出示任何能够证明其享有该地下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材料的情况下,就相信了张万俊。2010年4月8日,张万俊电话通知我可以交定金了,我就和武荔娟及其表弟再次来到朝阳旺角小区,当时张万俊说1号楼、2号楼地下室可以整体出租给我,年租金6万元,租期5年。因张万俊帮助联系租赁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给张万俊21万元作为好处费。当时张万俊并未告知我出租人是谁。当天双方约定先交5万元定金,张万俊表示其会拟定书面的租赁合同,三日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当日,我交给张万俊5万元,张万俊为我出具了收条。但此后,张万俊以租赁手续还没办下来为由拖延至今,从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交付租赁物。我要求张万俊退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2、张万俊双倍返还定金给付我10万元。
上诉人张万俊在一审中答辩称:2010年3月,鞠英杰看中了朝阳旺角小区的地下室,故委托我代为办理地下人防租赁事宜,双方约定鞠英杰给付我10万元作为报酬,前期先给付5万元,用于委托事务的费用支出,委托事务办理完毕再支付5万元。2010年4月8日,鞠英杰支付给我5万元,我开始办理相关事宜。2010年5月,我接到相关部门通知,朝阳旺角小区地下室的租赁手续未通过审批,无法办理,我遂将这一情况告知鞠英杰,并表示可以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也可以变更为办理京通苑小区19号楼、20号楼地下室的租赁手续。此后,我帮助鞠英杰办理了京通苑小区的相关手续,并于2010年7月取得了朝阳区人防局批准的京通苑19号楼、20号楼地下室的使用许可证。我通知鞠英杰去办理京通苑地下室的租赁手续,鞠英杰因与合伙人就出资产生纠纷,无力装修,故未予办理。我认为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我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手续办理完毕。委托事务办理过程中,我支付了大量费用,我所收取的5万元并非租赁的定金,而是报酬,且已经用于处理委托而支出。综上,不同意鞠英杰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鞠英杰与张万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口头约定鞠英杰委托张万俊协助办理北京市朝阳区朝阳旺角小区1号楼、2号楼地下人防工程的租赁手续。2010年4月8日,鞠英杰支付给张万俊5万元。当日,张万俊为鞠英杰出具了收条一张,收条记载“今收到鞠英杰交来朝阳旺角1、2号楼人防工程地下室定金伍万元整(¥50
000)”。
鞠英杰称张万俊享有北京市朝阳区朝阳旺角小区1号楼、2号楼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但未举证证明,张万俊称其并不享有北京市朝阳区朝阳旺角小区1号楼、2号楼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双方均陈述约定给付张万俊报酬;关于报酬的金额和给付期限双方陈述不一,鞠英杰称为21万元,于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时支付,张万俊称为10万元,先支付5万元用于前期费用支出,委托事务办理完毕再支付5万元。
张万俊称,因办理过程中得知朝阳旺角小区地下室租赁事宜未获审批,双方协商一致将委托事项变更为办理北京市朝阳区京通苑小区19号楼、20号楼地下人防工程的租赁手续,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情况张万俊未举证证明。鞠英杰对此不予认可,称其确曾查看过京通苑小区地下室的情况,但因不满意,并未同意变更。
上述事实,有收条、证人证言、使用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当事人陈述意见及一审法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受托人协助办理朝阳旺角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租赁事宜已经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鞠英杰虽主张张万俊系朝阳旺角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但未举证证明,故不能认定张万俊享有朝阳旺角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关于合同性质,鞠英杰主张为租赁合同,张万俊主张为委托合同关系。鉴于张万俊并非朝阳旺角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且双方约定租赁事宜办妥鞠英杰给付张万俊报酬,故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应认定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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