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3157号(2)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张万俊主张双方协商一致就委托事项进行了变更,但未举证证明,且鞠英杰亦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本案中,鞠英杰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关于鞠英杰给付的5万元的性质,张万俊主张为委托合同的报酬,但未举证证明,故一审法院根据张万俊收取款项时出具的收条认定为租赁合同的定金。张万俊收取该款项应系为出租人代为收取,现朝阳旺角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租赁手续已无法办理,且委托合同关系亦已解除,故该款项应予返还。鉴于租赁合同并未签订,张万俊亦非出租人,鞠英杰要求张万俊按照定金罚则承担租赁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鞠英杰与张万俊之间因委托协助办理北京市朝阳区朝阳旺角小区1号楼、2号楼地下人防工程租赁手续而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自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张万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鞠英杰定金五万元整;三、驳回鞠英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张万俊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我所收取的五万元是为出租人代收的租赁合同定金错误,因为法院已查明我并非房屋出租人,我也不认识出租人,不可能代为收取房屋租金,我只是为鞠英杰办理地下室出租的人防手续,所以,该五万元应为委托合同的报酬,我已经履行了委托合同,也为此支出了相关的费用,委托事项已经办理完毕。由于鞠英杰自己的原因要解除委托合同,故该五万元报酬不应退还。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请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鞠英杰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鞠英杰答辩称,我同意一审法院判决。我从来没有口头或书面同意改变租赁场所。张万俊专业为他人提供办理地下室人防工程出租服务手续,通过他人介绍,我结识了张万俊并委托他办理朝阳旺角小区1、2号楼地下人防工程租赁手续。五万元是张万俊代收的朝阳旺角1、2号楼的租金。张万俊说后来变成京通苑小区的房子,我确实看过京通苑的房子,但是我方不满意。当时给报酬的前提是完成委托合同签订书面租赁协议,这个租赁协议也指的是朝阳旺角小区1、2号楼。张万俊说三天后就可以出租,结果没能办下来。我方不可能答应在张万俊什么事情都没办理的情况下先给张万俊服务费。一审中,张万俊也一再申明,由于没有办成朝阳旺角小区1、2号楼地下人防工程的租赁手续,其愿意分期全额退还该费用,说明其认可只有办成委托事务才能收取费用。张万俊主张委托合同发生重大变更,没有证据,故张万俊应全额返还该费用。
本院审理中,冯新明、张建伟作为张万俊的证人到庭作证。二人均证明:在得知有关朝阳旺角小区1号楼、2号楼地下人防工程的租赁事宜办不下来以后,张万俊向鞠英杰推荐租赁另一处位于朝阳区京通苑小区的房子,鞠英杰表示可以继续办理。张建伟还证明:看了张万俊介绍的京通苑小区的房子后,张建伟与武荔娟、鞠英杰商量了一下,鞠英杰认为价钱高就不干了。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双方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鞠英杰与张万俊之间就张万俊协助鞠英杰办理朝阳旺角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租赁事宜,而形成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实际履行中,有关朝阳旺角小区1号楼、2号楼地下人防工程的租赁事宜因故没有完成,根据之后鞠英杰到朝阳区京通苑小区看房的行为以及证人冯新明、张建伟的证言能够认定,鞠英杰继续委托张万俊办理有关租赁事宜。法律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尽管鞠英杰最终没有实际租赁房屋,其仍应向张万俊支付报酬。鞠英杰认为其给付报酬的前提是完成委托合同签订书面租赁协议,但并无证据证明。关于涉案5万元的性质,由于收条上记载“今收到鞠英杰交来朝阳旺角1、2号楼人防工程地下室定金伍万元整(¥50
000)”,并未明确为租金,且当事人双方均明知张万俊并非该房屋的出租人,而鞠英杰作为委托人依法应当向张万俊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因此一审法院将该5万元认定为租赁合同的定金,以及代出租人收取租金定金,事实依据不足。张万俊主张该款系鞠英杰支付的前期费用,其完成委托事项后,该款应作为报酬不予退还。本院对此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就报酬支付的数额和期限均未作明确约定,在合同解除后,本院应当根据张万俊处理委托事务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鞠英杰应付报酬的数额。本院确定该数额为2万元,张万俊应当返还鞠英杰3万元。故对张万俊的上诉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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