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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5154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5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枫,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樱之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靳红霞,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立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鹭朝,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环兴恒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赵珍,北京市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胜利,男,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址(略)。
上诉人李小枫因与被上诉人刘鹭朝、原审第三人马胜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欣担任审判长,法官姚颖、李琴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鹭朝在一审中起诉称:刘鹭朝经马胜利介绍与李小枫相识,后三人于2007年5月9日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三方对北京樱之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之彩公司)进行股份改造;李小枫与马胜利作为原股东以樱之彩公司拥有的实物资产及项目出资,刘鹭朝以现金30万元人民币出资;各方出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资为80万元人民币,李小枫持股52%,刘鹭朝持股33%,马胜利持股15%;各方股东有义务配合办理股份及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手续;同时刘鹭朝担任樱之彩公司财务总监职务,5000元以上的预支、报销须经财务总监签字……。
刘鹭朝于2007年4月20日、4月28日、5月10日分三次将30万元汇入李小枫的个人账户中。之后,李小枫及马胜利无法以樱之彩公司拥有的实物资产及项目出资,李小枫也未将该30万元款项划入樱之彩公司的增资账户并办理增资和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刘鹭朝从没有行使过财务总监的职权。
《合作协议》根本无法实施,李小枫也从未打算实施,却一直非法占有刘鹭朝30万元资金,给刘鹭朝带来经济损失,故刘鹭朝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刘鹭朝、李小枫及马胜利签订的《合作协议》;2、李小枫返还刘鹭朝30万元;3、李小枫赔偿刘鹭朝上述资金自2007年5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李小枫承担本案诉讼费。
李小枫在一审中辩称:
一、《合作协议》对三方的出资形式、出资后三方持有樱之彩公司股份的比例均作了明确约定,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应为有效。虽李小枫未按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并不影响《合作协议》的效力。
二、合作协议签订时,已经具备履行的基础:(一)《合作协议》签订时的基本情况是:1、樱之彩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是李小枫和钟桦,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别为80%和20%,但李小枫已经取得了钟桦的授权;2、马胜利已经实际将自己的录音棚设备投入到樱之彩公司使用,樱之彩公司已经拥有的实物资产是:摄影棚设备、办公室设备若干;3、以樱之彩公司名义正在洽谈运作的项目有:《辉煌中国》百辆汽车中国之旅、“BRIC”女子组合选拔赛、《不老歌》栏目。刘鹭朝及马胜利正是基于以上项目的前景,才与李小枫合作入股。(二)基于以上情况,协议各方的主要义务是:1、刘鹭朝以现金30万元作为对樱之彩公司出资投入;2、李小枫以公司原资产和马胜利以录音棚等设备作为对樱之彩公司的投入;3、协议各方相互配合办理股份和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手续。(三)《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是:1、刘鹭朝将现金30万元打款给李小枫,李小枫将该款项取出交到樱之彩公司;2、李小枫和马胜利已经将自己的相关设备转交给樱之彩公司;3、李小枫将自己个人洽谈来的项目转交樱之彩公司,由樱之彩公司进行运作和经营;4、虽然刘鹭朝与李小枫就办理工商登记事宜未能及时配合完成,但刘鹭朝、李小枫双方均未书面督促对方办理。
通过以上事实可知,刘鹭朝、李小枫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主要义务,刘鹭朝向樱之彩公司支付了30万元出资款,李小枫及马胜利将实物资产及项目转交给了樱之彩公司,协议各方也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履行了股东义务。因为协议各方已经实际成为樱之彩公司的股东,所以虽然未进行工商登记,也不影响各方的股东身份。
三、《合作协议》具备履行的可行性:(一)根据《合作协议》划分的各方股权比例可知,樱之彩公司的另一名股东钟桦全权委托本案李小枫对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授权经营,本案应不涉及钟桦与李小枫之间股权划分,李小枫在合作协议中所占有的52%股权份额,应为钟桦与李小枫两人共有,具体比例划分应为二人之间的事情;(二)、樱之彩公司注册资本改造为增资到人民币80万元,并不是基于各方在《合作协议》中的出资约定,而是基于经营的实际需要;(三)、马胜利在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已经与李小枫就合作经营樱之彩公司开展了合作,并向樱之彩公司投入了录音棚设备,李小枫与马胜利已经约定共同经营樱之彩公司,双方也一致同意吸收刘鹭朝作为新的投资者。在此背景下,马胜利在起草协议时将李小枫和马胜利视为樱之彩公司的原股东,是基于实际出资,而不是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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