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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5102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五百零一元,由傅美霞负担三千零一十一元(已交纳),由陈学钦负担六千四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五百零一元,由陈学钦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 欣
代理审判员  姚 颖
代理审判员   李 琴
二O一一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牛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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