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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4269号(4)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7305号民事判决;
二、徐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三十六万九千一百四十一元伍角三分;
三、徐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自二○一一年三月五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三十六万九千一百四十一元伍角三分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七十五元,由徐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徐健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 欣
代理审判员  姚 颖
代理审判员  李 琴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牛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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